刑法总论问题思考(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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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领域。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历史上就有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因果关系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人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了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辄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当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上的重要课题的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形似乎并不如此。

一方面,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现有的研究多半偏重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基本规律的探讨,而没有针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类型加以展开。从司法实践来看,需要讨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外乎是以下两种场合:一是行为时,被害人存在特殊情况(如心脏病等),该特殊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影响的场合;二是行为后由于其他因素(包括被害人的因素,行为人的因素以及意外事件)的介入,该因素对结果的产生具有影响的场合。前一种场合的问题是,该行为和该结果之间是不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考虑因果关系的时候,是否要将被害人的特殊情况考虑在内。如果说被害人的特殊情况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的话,就会说该行为通常不致引起该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要被否定;相反地,如果说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在考虑范围之内的话,就会说该行为通常会引起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要被肯定。因此,这种场合下的因果关系判断,实际上和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基本上是一致的。后一种场合的问题是,到底哪个因素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客观责任的分配问题。即现实发生的结果和数个因素有关,但究竟是哪一个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需要加以确定。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刑法因果关系论要研究的中心问题。刑法学的理论上,虽然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纷繁复杂,叫人眼花缭乱,但其根本宗旨不外乎是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因此,我们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也应当以解决这两个问题为基础和出发点。

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对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特征重视不够。虽说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中所存在的诸多联系中的一种,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等特点,但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是以发生某种具体结果作为成立要件的结果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需要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加以判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因此,其有无和表现形式,就不纯粹是从物理的、自然科学角度出发的事实判断,而是从“应当如何或者不应当如何”的规范角度出发的法律判断,具有价值判断的特征。换句话说,刑法上所谓的行为与结果以及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都是从规范或者法律角度出发,选择出来的事实现象(如违反规范的行为和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而绝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纯粹的行为和结果及其相关关系。因此,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应当和自然科学所探讨的因果关系论有所区别,着重考虑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否则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但是,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现状来看,似乎过于关注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而对于其规范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基于以上感慨,笔者试从刑法规范性的立场出发,对我国现在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反省,并就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存在形式和判断方法,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