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社会行动的逻辑
对农民和农村社会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农民行为方式和特点的解释。关于农民行为特点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理论解释倾向于认为,农民所作出的各种行为其实都符合理性选择的原则,也就是说,农民是理性的人,农民的行为也是理性行为;第二种理论解释倾向于认为,农民由于其所处环境和生计以及文化的特殊性,所以农民的行为受道义、习惯和礼俗的支配,习惯、习俗和社会关系的伦理准则对他们的行为影响较大,因此农民行为具有道义性和保守性,即农民通常按照道德原则和习惯原则来进行行为选择,而不一定遵循收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
在主张农民的各种社会行动同样可以用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去分析方面,舒尔茨的观点较为明确。他认为传统农业中的农民,表面看他们的行动具有传统性和保守性,而他们之所以要维持低收入的生产方式,并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因为受收入流供给和价格的制约。由于能给农民带来收入增长的收入流或新的生产要素价格高昂,农民很难支付得起,所以农民难以进行生产投资。珀普金 (S.Popkin)在对越南的农村经济研究中,提出与斯科特截然不同的观点。珀普金认为,农民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同样受市场规律支配,他们犹如资本主义的公司一样,瞻前顾后,权衡长期和短期的收益,最后作出利益的最大化的选择;同样,他们在政治方面,也进行着理性的投入。在斯科特的眼里,农民是道义至上者,而不是个人利益至上者。农民的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为了生计和消费,因此,追求安全和避免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则。也就是说,农民至少在经济行为方面,遵循着安全第一的逻辑。即何种选择对他们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是最安全的,他们就会去选择。至于对利润的追求,可能是在安全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会具有这方面的动机。但为了生计安全,农民通常会不考虑是否会赢利,甚至明明知道是亏本或很不划算的方案,也要去选择。安全第一的行动逻辑,一来是农民群体生存需要的基本选择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农民在小群体的范围内必须尽量遵循维持生存和生计的基本道义和伦理所决定的。这一点与费孝通关于“礼俗社会”的解释基本接近,一个人的行动受到传统、习惯、伦理和道义的影响较大,人们在进行选择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安全第一的逻辑原则,也就是道义、伦理力量作用的结果之一。
无论是伦理行动,还是礼俗行动,其共同之处在于,人们在作出这些行为时,无需做复杂的盘算、权衡。个人不需要精确计算利弊得失及成本收益的大小,也就是说在行动选择中理性思考的成分较少。如果按照韦伯提出的社会行动分类原则,道义的或伦理的行动属于传统型行动,个体行动者只要遵循习惯的模式或集体的选择,而不要经过独立思考来作出选择,所以这类行动被韦伯归类为非理性行动。
黄宗智综合了马克思和斯密、恰亚诺夫和舒尔茨等不同流派的理论假设,提出中国乡村社会存在“多重悖论现象”。在他看来,农民的行动具有多重特点。他主张对小农经济行为的分析,需要采取一个综合的分析,必须综合实体主义、形式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所特别强调的不同方面:
要了解中国的小农,需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其关键是应把小农的三个方面视为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即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三种不同面貌,各自反映了这一同一体的一个侧面。
确实,对农民行为的认识和讨论,既需要综合地分析,同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只停留在抽象而不确定的概念上,那么分歧也就不可避免。正如珀普金和斯科特观点的分歧和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所讨论的农民的行为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之上。犹如李特尔 (Daniel Little)所说的那样,斯科特和珀普金的争论和分歧,是由于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农民的行为。珀普金的理论假设,是建立在农民个体行为 (individual behavior)基础之上;而斯科特的假设,则是在制度、社会关系和集体行动 (collection action)的层面来使用和理解农民这一概念的。
如果排除基本假设前提的截然对立,不同范式的解释可能都具有自己的有效性。例如,互惠和交换行为,是乡土社会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或现象之一。礼品的交换和流动,家庭之间的互助与合作,乃至市场上产品交换,我们可以把这些行为或现象解释为是社区中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民间礼节等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在这些交换行为之中,行动者是完全无知的、没有任何理性的盘算。马林诺夫斯基 (B.Malinovski)把西印度群岛的岛民形成的“库拉圈”看作是该地区文化整体的一部分,发挥着整合社会关系的功能。与此同时,“库拉圈”(kula)的形成,同样也可以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加以解释,或者用市场体系的原理来解释。
施坚雅 (William Skinner)就认为,理解中国农民的行动,不仅要着眼于村落社会的生活世界,而应该看到农民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基层市场共同体”。农民行动的范围不光在一个狭小的村庄,而且还在地方市场体系之中,如基层的集市就是农民剩余产品的集散地和交换地,在这里,农民的贸易需求得到了最初的满足。既然农民也介入到市场体系之中,那么,他们的行为也就必然受市场规律的引导,他们就必须为获利而思考和选择。施坚雅所揭示的是农民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所构成的超越于农民个体行为的大系统。在这一点上,他确实比其他一些人类学家看得更为宏观一些,这可能得益于他把地理学、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方法进行了结合。
关于农民政治行为,一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民造反、暴动以及革命行为等方面,不同的学科研究的视角可能不同,但关心的问题主要是上述问题。
除了珀普金之外,很少有学者把农民的政治行为看作是农民的政治投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学者把农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革命行为与现代政治体系中“投票者”行为割裂开来。“投票者”是现代政治学中的政治系统论的重要概念,他们代表政治系统中的一个群体或政治阶层,他们属于关心自己利益并积极表达利益的、有政治参与意识的公民。行为主义政治学倾向于认为农民很少介入政治,他们要么承受着一切现实,要么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就起来造反或参加革命。这一点在斯科特的论述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米格代尔认为,即便在新的政治社会,农民的政治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民的政治交往受到严格的制约:
对农民来讲,政治活动最主要的领域,也就是他们寻求领导并参与影响其行为的决策的领域,大多在社区内部。……虽然社区以外的地主、政治家和行政官员以其权力决定农民的许多行为规范,但农民却常常是通过社区领导感受到这种外界权力带来的压力。
在对近代淮北地区发生的两次农民暴动进行了历史分析之后,裴宜里发现农民的集体暴动行为与困扰华北农民生活的生态环境有关,由于定期的旱涝及瘟疫灾害,该地区的低产出导致低水平的商业化,以及极少的剩余产品让他们度过自然灾害。
总而言之,农民与自然之间的互动给淮北地区的一个回报就是极不稳定的生态系统。在所述及的一个世纪里 (1845—1945),大自然挥动着高举的手。
裴宜里认为,农民的集体暴动行为是农民在这样一种生态系统中所采取的掠夺策略和自卫策略,无论是何种策略所引发的集体行为,都是因为另一种策略所驱动的集体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农民所处的生态系统,同样也受到自身的行为后果的影响。裴宜里关于农民革命的理论,基本上是以参与者理性选择行为作前提假设;但她也承认地方的自然环境、地方主义特点以及其他非直接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无论是农民的经济行为,还是农民的政治行为,都属农民社会行动系统的构成。在关于农民行为的本质特点的纷争中,归根结底还是集中在理性选择和文化相对主义或文化特色论问题之上,即农民群体在行动选择上究竟是与其他群体一样遵循普遍的理性原则,还是受特殊文化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论点之间,对农民行动规律的不同解释,实际上不过是学者们对什么是理性选择以及什么是地方文化有不同理解而已。譬如,农民抗租行为,可以说是他们在特定环境中的一种生存策略或理性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把地方文化中包含的反抗精神联系起来。由此看来,撇开具体社会情景、具体群体和具体行为,简单地概括和归纳农民行为的特质,不可避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结论。犹如盲人摸象,得出的总体结论实际只是对象的某一方面的特征。所以,在对农民行动逻辑的阐述和解释中,我们并不能把一种理论概括视为是唯一的或排他的,而是需要将其视为农民行动逻辑集合中的一个子集。由此来看,农民既有理性选择的逻辑,也有文化特殊主义逻辑,以及还有其他如实践建构主义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