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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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应 急 预 案

针对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2015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除此之外,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2013年6月30日修订的《国家核应急预案》执行;海上溢油事件按照2015年4月3日印发的《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执行;船舶污染事件按照2015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

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例,除上文所述适用范围之外,还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几个方面。

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分为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三层。①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环境保护部负责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还将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②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各有关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③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包括监测和风险分析、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三个方面。①监测和风险分析: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并对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②预警:预警分为四级,从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应采取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及舆论引导措施。③信息报告与通报: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认定)——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应急响应分为响应分级、响应措施、国家层面应对工作、响应终止四个方面。①响应分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②响应措施: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和调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国际通报和救助。③国家层面应对工作: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情况特殊时,环境保护部立即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务院部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④响应终止: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后期工作包括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三个方面。①损害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②事件调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③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四个方面。①队伍保障:国家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应急监测、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②物资与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③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参与保障。④技术保障: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与数字化。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立了中枢指挥系统、事件分级响应,确保了公众知情权,强调了提高公众的灾害自救能力。其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部署,为国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了系统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