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劫难——云南刘少斌妨害作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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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斌,云南省彝良县人,系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7年11月,刘少斌同胞妹妹刘绍会5岁的小儿子邓涛,随外公刘玉清到村里一处加工厂碾米时,被加工厂附近的高压电变压器击伤。触电事件发生后,邓涛右手仅剩拇指和食指,左手也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已构成5级伤残。当时从事法律工作的刘少斌,顺理成章地成为外甥邓涛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民事代理人。
刘少斌以邓涛系被当地吴加湾加工厂的变压器击伤为由,代理其向彝良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方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入股该加工厂的吴朝斌等14户农户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在该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村的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四位村民,证实在刘玉清背着邓涛去卫生院的时候,得知邓涛是在加工厂被电伤一事。案件经2008年彝良法院一审和2010年昭通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邓涛的民事案件胜诉,判处吴朝斌等14位承包人各赔偿邓涛经济损失10173.21元,咪咡河发电有限公司赔偿141904.92元。
民事赔偿的诉请获得法院二审判决的支持,看似刘少斌维护了邓涛合法的民事权益,但随后事态的演变却超乎了刘少斌的预料。二审判决生效后,各民事被告进行了上访。
2010年6月12日,时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接待了上访人吴家湾加工厂股东吴朝斌等。2010年7月12日,政法委正式启动“联合调查组”,由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指挥,公安局、检察院抽调人员参与,对案件进行重新取证。同年7月13日,县公安局法政科的李梓贤去法院将卷宗提走。
7月14日,联合调查组通知彝良县法院,要申请重审。7月16日,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3名证人被带走。同年8月12日,赵维国和刘少斌在昆明同时被抓。至此,因外甥邓涛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刘少斌被以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而曾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证的证人方仕兵、刘云忠、赵维国、杨必高四人,也先后被彝良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上述四人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又做出了相反的陈述,都一致供述邓涛民事案件中他们说的所有证词,都是刘少斌教的。而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方仕兵、刘云忠、赵维国、杨必高四人的“有罪供述”,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
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刘少斌刑满获释后,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之路。2013年11月,刘少斌接到了昭通中院的裁定:“原审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对刘少斌的有罪判决,案件发回再审。”2014年,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改由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1月14日,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再审开庭。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