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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刘少斌为达到让彝良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十四户农户赔偿邓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维国、方仕兵在2009年9月28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邓涛案过程中,证实见到邓涛被该加工厂电击伤。休庭后彝良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到当地进行调查,刘少斌又授意杨必高、刘云忠及刘少国三人作虚假证言。上述虚假证言被法院采信,导致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彝良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十三户农户(原告撤诉一人)共同赔偿邓涛经济损失274156.6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0元的后果。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杨必高、刘少国证实受刘少斌指使在邓涛案中作伪证的证言为主要指控证据,认为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