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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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其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在进行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裁判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法的诸项基本原则包含着民法上冲突的价值取向,如何经由学术的讨论,发现冲突所在,认识冲突的本质,提出协调冲突的可行办法并阐明其理由,是民法学者进行民法学研究的一项核心任务。

2试述自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答:(1)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理念。这些理念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

3试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答:诚实信用,是指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法总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2)诚实信用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强调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之承诺信守,而形成所有人类关系所不可或缺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实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补充性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里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交易道德的要求。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

(6)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产物。但何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需要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

4试述民法诸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就诸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也就无从谈起。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3)公平原则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4)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5)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6)绿色原则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也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意在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由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间的关系,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包含在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之中,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间的关系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论证规则,即在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作出的价值判断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判断结论正当性的责任。如果不能论证证明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剥夺或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或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5试述绿色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答:(1)绿色原则的含义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绿色原则的意义

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绿色原则的要求包括:a.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b.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c.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该原则是三重正义观的体现。

绿色原则强调要有效率地利用资源。有效率地利用资源有利于解决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形成的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在我国资源严重短缺、生态严重恶化的背景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绿色原则还强调保护生态和环境。实际上,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

6案例分析: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某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试分析黄某的遗嘱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答:黄某的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法律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明文规定。《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公序良俗原则有两层含义,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一般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建构的秩序。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本案中,黄某违背家庭伦理道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同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并且在其遗嘱中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该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违背了善良风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