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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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公序良俗原则(山东大学2015年研;北科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公序良俗(人大2009年研)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建构的秩序,不限于民事法律和民事法规,一切法律和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都可以通过公序原则在民法中发挥作用。良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绿色原则

答: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也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意在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中南财大2012年研)

相关试题:试论私法自治原则。(论述题,东财2011年研;北科2008年研)

答:有关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理念。这些理念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

2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央党校2011年研)

答:有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是指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2)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理论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还具有补充性功能,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

3辨析题: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北科2010年研)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强行规定与任意规定相对应,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强调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之承诺信守,而形成所有人类关系不可或缺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实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功能。

4简述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人大2014年研)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以及绿色原则。

(2)就诸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方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绿色原则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也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意在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由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间的关系,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包含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之中,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问的关系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论证规则,即:在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做出的价值判断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判断结论正当性的责任。如果不能论证证明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剥夺或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或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5简述意思自治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答:(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在民法基本原则中,意思自治原则处于核心地位。

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

交易领域中的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6简述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生态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

相关试题:试述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运用。(论述题,中山大学2019年研)

答:有关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绿色原则的概念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绿色原则的要求

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绿色原则的要求具体如下: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是三重正义观的体现。

(3)绿色原则强调的内容

强调要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在我国资源严重短缺、生态严重恶化的背景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物权法》第1条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确认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强调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

强调保护生态和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当然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核心任务,但决不意味着民法就不应承担环境保护的使命。实际上。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如《侵权责任法》专设“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对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132条确认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包含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内容。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山大学2016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简答题,中央党校2012年研)

(2)简述民法适用的原则。(简答题,中财2011年研)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以下几种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民法总则》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包括两方面:a.民法上凡涉及民事主体利益关系安排的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b.一旦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

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主要适用于交易领域,属于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建构的秩序,不限于民事法律和民事法规,一切法律和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都可以通过公序原则在民法中发挥作用。良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试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北科2009年研)

答:诚实信用,是指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法总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2)诚实信用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强调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之承诺信守,而形成所有人类关系所不可或缺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实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补充性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里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交易道德的要求。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

(6)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产物。但何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需要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

3试论公序良俗原则。(东财2009年研)

答:有关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建构的秩序,不限于民事法律和民事法规,一切法律和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都可以通过公序原则在民法中发挥作用。良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构成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3)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别

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