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健康权(南开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理论上讲,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及于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但侵害事实达到何种程度可谓损害精神健康,需从严掌握。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包括劳动能力保持权在内的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2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
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的特征是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身体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②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和支配包括肢体、器官、组织在内的身体组织。
3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
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中,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4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
答: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再现权和使用权。再现权又称再现专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使用权和再现权的根本区别。
5隐私权(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的内容包括:①个人生活安宁权;②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③个人通信秘密权;④个人隐私使用权。
二、简答题
1简述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中财2006年研)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
(3)个人通信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4)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2简述名誉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中财2018年研)
答:(1)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2)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①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②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具体内容如下:
a.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特别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而言,此种权能尤为重要。
b.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第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第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③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与隐私权、肖像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比如,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3简述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中南财大2014年研)
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联系
①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②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①产生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国家或社会团体授予民事主体的;而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不能被剥夺。
②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③评价的主体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赋予民事主体的;而名誉是一般社会评价,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给民事主体一定的评价,且不需任何程序。
④内容不同。荣誉是一种积极评价;而名誉则不一定是积极评价。
⑤是否可撤销不同。荣誉是可以被撤销的;而名誉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⑥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⑦侵害行为不同。对名誉权的侵害有侮辱、诽谤、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等,且侵害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仅有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一种,且侵害的主体只能是授予荣誉称号的机构或与荣誉权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的机构。
⑧对自然人的影响不同。单就荣誉与名誉比较,名誉对于自然人来说,要比荣誉重要得多。
4简述肖像权行使的限制。
答: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又被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阻却违法性,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5简述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答:个人信息权是对个人信息依自己的意志得使用、控制的权利。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如下:
(1)客体范围不同。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权并非均是私密信息。
(2)权利性质不同。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3)权利内容不同。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4)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更多的是一种不受他人侵害的消极防御权利,即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而个人信息权则包含要求更新、更正等救济方式。
三、案例分析题
1张三是体育明星,有一天在甲餐厅吃饭。在该餐厅打工的李四看到后,马上拿起照相机给张三拍照,张三予以制止,但李四已经拍到张三的四张照片,之后发表在某网站上。张三认为李四、甲餐厅、某网站共同侵害了其肖像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
请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张三的肖像权?原因是什么?
(2)餐厅是否对张三的肖像权进行了侵害?请分析原因。
(3)某网站是否对张三的肖像权进行了侵害?请分析原因。
(4)假设餐厅在自己的餐馆上张贴了李四拍摄的张三的照片,是否构成对张三的肖像权的侵害?分析原因。
(5)假设李四是个记者,李四拍摄张三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请分析原因。
答:(1)李四的行为构成侵害张三的肖像权,具体分析如下: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再现权、使用权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①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如果肖像权人有证据证明某人再现其肖像,并已经扰乱其生活安宁,则可按侵害隐私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此处的使用不仅包括商业上的使用,还包括一切对肖像权人肖像的公开展示、复制和销售等行为。③歪曲、丑化他人肖像,肖像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在再现和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保持对肖像权人形象的忠诚。任何歪曲和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李四没有经过张三的许可,就擅自给张三拍照,还传到了网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张三肖像的再现权和使用权,属于上述的前两种侵犯肖像权行为。
(2)餐厅没有侵害张三的肖像权,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餐厅没有进行任何主动行为,不存在上述三种行为,没有侵犯张三的肖像权。餐厅和张三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没有义务保护张三的肖像不被其他人侵害。
(3)网站的行为是否侵害张三的肖像权要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如果张三曾经告知过网站,要求删除其照片,但是网站没有删除,那么网站就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如果网站知道李四上传的照片没有获得张三的同意,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网站的行为则属于侵犯张三肖像权的行为。
(4)此种情况下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害,具体分析如下:
餐厅将体育明星张三的照片张贴在自己的餐馆上,没有取得张三的同意,虽然照片不是餐厅拍的,但是也属于利用张三的明星效应营利,侵害了张三肖像权中的使用权,所以侵害了张三的肖像权。
(5)是否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害,要对李四拍摄张三照片的用途加以区别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记者李四是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张三的照片,能够使观众、听众或者读者全面、真切地了解事实,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害。如果记者李四拍摄张三照片不是为了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就属于侵害张三肖像权的行为。
2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已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甲医院得知后要求网站删除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理由延迟一周。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中南财大2015年研)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
(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
(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答:(1)尸体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民法上是作为物而存在的。尸体可以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客体,但它只具有精神价值,不具有交换价值。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人身之所以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在于人的自然与法律属性。而尸体已没有精神活动,因此可以视为物。
(2)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职务行为具有职权性、时空性、身份性、目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王某的行为是为了救治李某,行使的是医生的职责,从事的是医疗行为,且该行为可以推断是在医院的工作时间范围内进行的手术,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3)张某的儿子有权维护其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①遗体及其器官捐赠必须依行为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生前并没有表示进行器官捐赠,因此任何人都无权将张某的器官进行捐赠。张某的儿子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体有法定继承权。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张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王某对张某遗体提取眼角膜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张某的儿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甲医院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必须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只有自然人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甲医院作为法人,享有有限的人格权,因此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①张某的儿子在网站上散布谣言,侵犯了医院的名誉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②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医院得知后要求该网站删除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理由延迟一周,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张某的儿子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