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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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

答: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具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

a.侮辱,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b.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c.侮辱和诽谤的具体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还可以是其他的形式。

名誉权人受损害的事实。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降低。因此,如何确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是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关键问题。对此,域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学者主张采取“公示”或“第三人知悉”作为其基本标准,即只要因被告的原因而使其诽谤行为公示给第三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导致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应认为构成毁损名誉。

侵害行为与名誉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人有过错。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真实,是指行为人的言词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有利于保证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公正性和客观性,故此种行为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受害人同意。名誉权属于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加以处分。受害人同意行为人散布有损名誉的事实,视为对自己名誉的放弃。此种同意应当事先作出,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正当行使权利。名誉权的保护不应以牺牲他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故正当行使权利也是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正当行使权利包括有关机构正当行使管理权、舆论监督权;自然人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等。在实践中,正当行使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公民依据宪法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仅只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的目的四处诽谤他人,或者不通过合法的形式反映情况而是擅自向外传播,则构成侵害名誉权。诬告他人的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b.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而为正当行使权利。

c.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d.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例如父母教训未成年子女,教师向学生家长介绍学生的品行等。陈述人所作出的陈述都是为了履行其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正当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进行批评,实行监督。舆论监督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它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2简述隐私权与知情权、名誉权的关系。

答:(1)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区别在于:

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知情权的客体是信息,包括官方信息,个人信息等。

权利范围不同。隐私权只针对公民个人的信息,而知情权不仅仅包括个人信息,还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

立法现状不同。隐私权在我国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做支撑,属于具体人格权的范畴,而知情权并没有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

(2)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关系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联系在于两者都属于具体人格权,都属于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

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是假的。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

抗辩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

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

保护方法不同。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

3试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答:(1)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此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包括:

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客体的可利用性。

(2)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开,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披露他人隐私,还包括对生活安宁状态的享有,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侵扰。隐私的维护权是一种消极性的权能,只有在受到外来侵害时才发挥作用。基于此种权能,权利人有权在自己隐私受到侵犯时,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和公力救济手段,对加害人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

当国家安全等利益与个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必要的范围内隐私权应依法予以适当让步。

自然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控制和利用,也须以不违背公共利益为前提。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就需要对个人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作出适当限制。特别对隐私的公开和利用而言,必须要求权利人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4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22日,《××时报》C04版发表了该报记者叶永笔的独家报道《“如烟”存在安全隐患,依旧上市销售》(以下简称“报道”)。该报道由导语、读者质疑、厂家解释、专家说法、何为“如烟”和“如烟”身份引出监管尴尬等几部分内容构成。

北京如烟公司当日向该报社及社长发出律师函,内容主要为:“如烟公司认为该篇文章多处报道严重失实,并且贵社记者主观推测,恶意贬低如烟产品,造成恶劣影响……要求贵社立即停止侵权,向如烟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如烟公司将保留追究贵社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贵社赔偿因此而给如烟公司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某报社未给予答复,并称当日并未收到此份函件。作为新型产品的“如烟”,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目前不能明确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对于其安全性,国家卫生部正在检测当中,其安全性应当由其予以确认。目前还未看到检测结果。(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请问:

(1)某报社是否侵犯了北京如烟公司的名誉权?

(2)某报社是否应向北京如烟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1)某报社侵犯了北京如烟公司的名誉权。理由如下:

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具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人受损害的事实;侵害行为与名誉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以及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且均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民事主体实施。本案中,某报社发表文章的行为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某报社侵犯了北京如烟公司的名誉权。

(2)某报社应向北京如烟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某报社侵害了北京如烟公司的名誉权,因此某报社应向北京如烟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