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民事权利(浙大2001年研)
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2支配权(南京师大2008年研)
答: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①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②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③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④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3请求权(人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是:①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②具有非公示性;③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4抗辩权(人大2014年研)
答: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①永久抗辩权,是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②延期抗辩权,是指可以暂时阻止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抗辩权的特点是:①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②作用在于对抗对方的请求权;③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5形成权(湘潭大学2016年研;浙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北科2009年研)
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其特点是:①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②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③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④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⑤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6相对权(浙大2002年研)
答: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作为标准来划分的。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所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7期待权(浙大2000年研)
答:期待权,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期待权总是指向特定既得权的期待权,包含有特定既得权的“基因”。因此期待权在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时,通常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既得权的规则。
8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答: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公力救济,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9绝对权
答: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而又称为对世权。绝对权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公示手段,或者经由法律的规定以及习惯法予以公示。
二、简答题
1简述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含义及相互关系。(中财2007年研)
答:(1)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含义
①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非债权的请求权,属于非独立请求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非公示性,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它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②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延期抗辩权是指可以暂时阻止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
(2)请求权与抗辩权的相互关系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的行使权就没有抗辩权。
②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请求权则具有任意性,只要存在权利即可实施请求权。
③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简述我国民法体系对形成权的分类。(中财2006年研)
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目前我国民法体系对形成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2)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销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
3简述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标准和意义。(中财2006年研)
相关试题:
(1)人格权与物权一样都具有绝对性。(北科2010年研)
(2)试辨析对世权与对人权。(浙大2005年研)
答: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具体内容如下: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即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2)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意义主要在于:
①对两种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在传统民法上,如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外,尚有绝对权保护请求权制度发挥对绝对权的保护作用。对相对权的保护则无类似制度。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明确认可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而是用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制度取代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
②在权利被侵害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不同。在通常情形下,只要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即应对其侵权行为给绝对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行为人对相对权人(如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学界通说主张需侵权行为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
4简述自助行为的要件。(山东大学2016年研)
答:自助行为属于民事权利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其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从目的上来看,自助行为仅限于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从客观情形上来看,自助行为仅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发挥作用时方可适用。
(3)从对象上来看,自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可以申请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且这种请求权指向的法益具有恢复的可能。
(4)从手段上来看,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5)从限度上来看,行为人所实施的自助行为手段必须合理,且应与要保护的权益的限度相当。
三、论述题
1试论民事权利的体系内容。(北科2013年研)
相关试题:试论述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中财2011年研)
答:民事权利依其内容、作用等,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
①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②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③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④社员权,是指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
(2)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
①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其特点包括:a.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b.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d.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②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非债权的请求权,属于非独立请求权,通常不得单独转让,应结合可转让的权益一并转让。其特点包括:a.具有相对性;b.具有非公示性;c.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③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特点包括:a.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b.其作用在于对抗对方的请求权;c.其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④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
(3)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区分为:
①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权利被侵害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
(4)民事权利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划分为:
①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区分意义: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划分为:
①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
②期待权,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2试述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南京师大2009年研)
答: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我国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权力滥用
《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精神就是禁止滥用权利。我国民法遵循这项原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规则,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但究竟何种情形构成权利滥用,需要借助裁判者的裁断予以具体化。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会构成利的滥用。权利人滥用权利,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①不发生权利行使本应发生的法律效果。即尽管权利人行使了权利,但在构成权利滥用时不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如果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在符合侵权责任承担条件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
(2)民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权利人长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种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该权利可能失效。权利失效的后果是权利不再存在。
3试论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北科2008年研)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而又被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自我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其构成条件包括:①现实性;②违法性;③针对性;④目的性;⑤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通常情形下,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指正当防卫违反比例原则,致侵害人遭受严重损害,而防卫人在当时完全有条件采取符合比例原则的防卫措施。此时有过错的防卫人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具体内容为:①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有:a.危险的紧迫性;b.避险措施的必要性;c.避险行为的合理性。②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a.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即使在人们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逃避侵害的情况下,比如,逃走或回避,法律也应允许人们对违法的侵害进行防卫。b.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要求进行利益权衡,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该行为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则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它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存在进行类似利益权衡的要求。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自助行为仅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发挥作用时方可适用。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