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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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Jhering)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该说由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Windseheid)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他认为:“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这当然不是一个定义,只是一个框架概念。所谓‘什么’,所谓某人享有,可以有各种情况,它可以是对人的‘尊重’或不得侵犯,也可以是权利人自己单独保有的有关一种客体的行为范围,也可以是另一个人(权利人的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还有,像我们所看到的,其他的一些什么。”

综合上述学说,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而又被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自我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其构成条件包括:现实性;违法性;针对性;目的性;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1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形下,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指正当防卫违反比例原则,致侵害人遭受严重损害,而防卫人在当时完全有条件采取符合比例原则的防卫措施。此时有过错的防卫人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具体内容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有:a.危险的紧迫性;b.避险措施的必要性;c.避险行为的合理性。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a.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即使在人们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逃避侵害的情况下,比如,逃走或回避,法律也应允许人们对违法的侵害进行防卫。b.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要求进行利益权衡,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该行为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则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它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存在进行类似利益权衡的要求。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自助行为仅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发挥作用时方可适用。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