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民事法律关系(东财2010年研)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2民事义务(北科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
答: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②从合同义务;③附随义务;④间接义务。
3附随义务(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答: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4法律事实(南开大学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时,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②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③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5事实行为(东财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北科2011年研)
答: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有当事人的意思,但其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为:
(1)民事权利,是指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它具体包括:
①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
②作出自主决定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
③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法律不但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而且一旦这种自由受到侵犯,民事主体有权请求国家发动公权力予以保护。但并非民事主体所有的自由都以权利的形式存在。
(2)民事权力,是指民事主体可以行使的属于私法上的权力。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其内容表现为特定民事主体享有权力,而相对人应受到相应的拘束,服从权力的行使,其他民事主体则不得干预权力人行使权力。私法上的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同,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独占性地享有、行使权力,并非直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是服务于他人的利益。
(3)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2辨析题:土地、矿藏、作品、发明、精神利益、作为或不作为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北科2005年研)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将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界定为行为,就无法对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区分,以权利类型划分为基础的法典编排体例也会受到冲击。因此通说并未遵循统一的标准来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商业标志;⑤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
3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中财2006年研)
答:(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概念
①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2)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相同之处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者都涉及人的意识,与事件或状态相对。
(3)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不同之处
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而事实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通说认为,意思表示包括三个要素:a.目的意思;b.效果意思;c.表示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
②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则无此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事实行为。
③民事行为法律效果的发生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依据法律规定。
三、论述题
1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东财2015年研)
答: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的理解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方面说明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商品交换关系是经济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就形成法律关系,即所有权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根据《婚姻法》,某甲与某女结婚,形成夫妻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有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婚姻法,这些法律本身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属于某人所有的房屋的事实,才能和非所有权人形成所有权关系;有甲乙二人协商一致进行商品交换的事实,才能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丙丁二人结婚的事实,他们之间才能形成夫妻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通常说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包括了民事责任的内容。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从法律观念总体上看,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从总体上看,在民法中民事权利处于中心地位,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学体系都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设立的,学者常说民法是权利法,这是有道理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是紧密联系的,一人负有民事义务是他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是约束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辅助条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的三大基石,民法的大厦就是在这三大基石上建立起来的。
2论述民事法律事实。(南开大学2003年研)
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法律事实出现时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
③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②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
a.表示行为。包括: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第二,准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准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催告,催告在学说上被称为“意思通知”;通知,通知在学说上被称为“观念通知”或“事实通知”;宽恕。
b.非表示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3)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价值
①民法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采取意思主义的调控方式,主要依据民事主体的意思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②对于事件、准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的调整采取法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认可的事实构成,法律会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作出决定。
四、案例分析题
某甲酒醉驾车违规超速,撞到路人某乙致重伤。某乙之友人丙在旁以粗口怒骂甲,与甲同车之友人丁见状,向丙挥拳而来,由于丁身怀绝学,丙负伤应声倒地,送医住院后三日不治死亡。丙死亡后,家中留有妻戊与子己两人。(浙大2007年研)
试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如下:
(1)甲与乙之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甲酒醉驾车撞到乙并致其重伤,构成对乙人身权的侵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者之间成立一个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2)丙与丁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丁因丙的怒骂而向丙挥拳,致其在住院三日后不治身亡,构成对丙的人身侵权,依法与丙之间成立侵权法律关系。
(3)丁与戊成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丁对丙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丙已死,该请求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戊是丙的妻子,依法享有对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丁与己成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己是丙的儿子,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得向丁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5)戊、己与丙成立继承法律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戊与己都属于丙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