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1.宪法关系的含义
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2.宪法关系的特点
宪法关系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的规范性和政治性是有机的统一体,政治性只有在规范性范畴内才具有实际意义,即通过规范性的形式满足政治性的需要。宪法规范需要适应政治发展的要求,同时它又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范。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1)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
(3)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主要是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和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1)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宪法规范最高性是由宪法的宗旨及其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规范本身所固有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宪法规范最高性的内容。
(4)宪法规范最高性的保障措施。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和标志。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1)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
(2)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它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
(3)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1)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虽然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2)宪法规范的制裁性由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与直接性特点所决定。
(3)宪法规范的制裁更侧重于宏观领域的制裁,而具体法律规范的制裁则侧重于微观领域的制裁。
(4)宪法规范的制裁性,说明宪法规范不仅有法律效力,而且有具体的惩罚性。
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1)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
(2)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决定的。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以及稳定性和适应性等特征也决定了宪法规范不能规定得太具体。
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1)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
(2)宪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概括性是宪法规范存在的基本形式,通过不同形式的规则表现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