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资格考试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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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重点掌握

1.定期报告披露内容的总体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1)挂牌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需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年度报告内容格式指引》、《半年度报告内容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写。

上述指引是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上述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若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登记预披露时间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2)在编制定期报告时,除应当遵循前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者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外,还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定期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定期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公司也可以增加披露适用其他行业分类标准的数据、资料;

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年报/半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事项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也应说明。

2.定期报告各部分内容的要求

定期报告应当包括封面、公司大事记、声明与提示、目录、正文及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正文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定期报告内容结构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