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重难点导学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1)物权的概念界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权的界定
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主体上的特性)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为对世权。
(2)支配性(内容上的特性)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
(3)特定性(客体上的特性)
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部分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浮动抵押的客体。
(4)绝对性(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物权人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
(5)排他性(效力方面的特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等均属物权排他性的应有之意。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问题概说
(1)物权客体的概念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2)物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物的特征
①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属于物。死者之尸体、遗骸,亦属于物.
②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以直接感觉到或者可以借助设备仪器感觉到的物质。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商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的物。
③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雷电、台风、日月星辰,虽然为有体物,但非人力所能支配,故其只是物理上的物,而非法律上的物。
④须独立为一体。
一是确定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二是使得物权便于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
⑤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⑥特定性。
为使物权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上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必须是特定的物。
3.物的分类及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①分类基础
这是依物是否可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②概念
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③将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
a.由于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法律对其倾注了更多的关注,作出了较多强制性规定并进行更严格的保护;
b.因动产与不动产性质上的不同,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得丧变更设定了不同的规则;
c.不动产于动产的区分影响甚至决定物权的类型设计。
(2)主物与从物
①分类基础
这是依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②概念
主物是指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
从物又称附属物,是指并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从属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③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①分类基础
这是依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够在何范围流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②概念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③区分为融通物与不融通物的法律意义在于:以不融通物作为交易标的物的交易行为无效;不融通物不得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4)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①分类基础
这是依标的物是否被特定化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②概念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
③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在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限于特定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①分类基础
这是依物能否分割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②概念
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减损其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后价值减损的物。
③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多数人之债是属于可分之债还是属于不可分之债;当共有终止时,决定对共有物是采用实物分割还是其他的分割方法。
(6)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①分类标准
这是依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②概念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是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③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的法律意义在于:依一物一权主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物权应存在于物的全部,物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权利客体;而对于集合物,物权原则上应存在于物的各部分,物的各部分均得为权利客体,一般不得将集合物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原物与孳息
①分类基础
这是依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②概念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③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确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
4.特殊意义的物
(1)货币
①货币的概念
货币是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
②货币的特殊性
a.货币为具有高度可代替性的代替物;
b.货币为消费物。
(2)有价证券
①有价证券的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②有价证券的特征
a.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
b.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c.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3)动物
三、物权的类型
1.物权的法定种类
(1)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2)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物权法》中最终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其所系统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括: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等)、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2、物权的学理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
①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亦即所有权;
②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
①完全物权是指可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②定限物权或是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予以支配,或是对其交换价值进行支配,权利人仅能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为支配,其对物为支配的范围不完全、不充分,故又称不完全物权。
(3)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以标的物的种类不同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
①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5)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
①独立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②从属物权,系指依附、从属于权利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
①意定物权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物权;
②法定物权是指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物权。
(7)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以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为标准
①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方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
②非登记物权,是指其得丧变更无须登记而只须交付标的物即可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8)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
①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且仅能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存在的物权,他物权多属有期物权;
②无期物权是指无存续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权。
(9)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①民法典或其他民事普通法上所规定的物权为普通法上的物权;
②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为特别法上的物权。
(10)本权与占有——根据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
①占有是指对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②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指当事人不仅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有产生该管领力所依据的权利。
四、物权的一般效力
1.物权的效力问题概说
(1)物权的效力之意义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2)关于物权效力问题的学说观点
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效力四个方面。
2.物权的支配效力
(1)物权的支配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3)支配力与物之利益的享有
法律上确认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正在于使其享受该物之利益;而物权人享受物之利益,实赖于其物权的支配力。
3.物权的排他效力
(1)物权排他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2)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由于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
②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而同一物之上势难同时成立两个现实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之间当然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由于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因此,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依担保物权的顺序来确定。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立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优先效力限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
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②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③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
②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③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5.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发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②妨害排除请求权
物权受到侵害或物权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权虽未受到现实妨害,但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五、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近现代法上,物权与债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3.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
(1)债权登记
(2)买卖不破租赁
(3)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