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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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答:(1)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判例与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习惯;国际条约。

(2)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即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于何情形下发生效力,即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何时可以且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只能在法律的有效期间内有效,即民事法律规范自法律实施之日起才有效,自该法废除之日起就失效。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都应适用我国民法。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民法规范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人。

我国民法对所有自然人实行国民待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参与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适用中应遵循哪些规则?

答:民法适用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没有特别法规定时,才可适用普通法。

(2)后法优于前法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是指对于某一事项,后法与前法都有规定,应适用后法,而不能适用前法。

(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同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应适用强行性规范,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如果对于某一事项,法律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则该法律规范属于半强行性的,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若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则其约定无效。

(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对一般情形的事项的规定,例外规定是对同一事项的例外情形的规定。在对于某一事项既有一般规定又有例外规定时,属于例外的情形应适用例外规定而不能适用一般规定。

(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一般性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概括性条款,是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只是关于原则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一般性条款,也不必既引用具体规定,又引用一般性条款。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直接适用一般性条款。

3民法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答:民法的解释是指探究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确定其内容的过程。通常法律解释可分为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义解释即文理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中所用的文句的字义或词义所作的解释。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始点,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

论理解释包括:

(1)扩张解释(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

(2)限缩解释(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而对其含义予以缩小。

(3)反面解释(反对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