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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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课后习题详解

1人身权有哪些特点?

答: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人身权除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固有性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即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自然人和法人自其具有法律人格时起,直至其死亡或消灭,始终享有人格权。

人身权的专属性,即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让与或放弃。

人身权的法定性,即人身权的取得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需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民事主体也不能自行创设或废止人身权。

(2)非财产性

所谓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因此,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所直接体现的,是权利主体基于其人格和身份而享有的精神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等)。

(3)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同时,人身权的行使通常可由权利人自行实现,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身份权可派生请求权,如亲属权中的扶养请求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何区别?

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在于:

(1)二者权利客体不同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所具有的特点

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

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