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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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 人

5.1 复习笔记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

(2)法人的特点

法人为社会组织,这是其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a.组织上的独立性;

b.财产上的独立性;

c.责任的独立性。

2.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公司法》对不同的法人实行不同的设立原则,主要包括:

特许主义。设立须经法律特别许可。如机关法人即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命令设立。

许可主义。设立须经行政许可。如学校、社会团体即采许可主义。

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设立的条件,只要符合该条件,即可设立。如企业的设立即采准则主义。

强制主义。即依规定必须设立法人。如应当设立工会的,必须设立。

法人设立不等于法人的成立,法人设立后,一般还须登记才能成立。若法律规定应登记而虽设立却未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独立自主支配的财产和经费,该财产与他人包括投资人的财产是分开的;

该财产和经费的数额要与法人的设立宗旨、所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设立所需的最低财产限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与法人实在说。

(1)法人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成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拟制。

(2)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认为不存在团体性的人格。

(3)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法人实在说又分为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是社会有机体,法律赋予该有机体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成为法人,法人有其团体意思。组织体说认为,法人并非社会有机体,而是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思和利益的组织体。

二、法人的种类

1学理上的法人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法人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通说认为,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

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社员(成员)为成立条件,又称为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又称为财产组合。

财团法人须有专人管理财产,但其没有社员(成员)。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法人就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只能从事公益事业。

(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社团法人又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的法人。设立营利法人以取得投资回报为目的。

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等。

有的社团法人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如校友会,学者称之为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根据法人的国籍,法人可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是指依据外国法设立的,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在我国凡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都为中国法人。在国外,依据外国法设立的法人则为外国法人。外国法人可以依法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2.立法上的法人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属于学理上所说的营利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点

a.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b.企业法人须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c.企业法人须经登记成立;

d.企业法人的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根据其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的概念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的特点

a.机关法人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才为法人;

b.机关法人所能从事的民事活动仅限于为完成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而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c.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用以承担债务的财产来自国家各级财政的拨款,其行使管理职能收取的费用也须上交财政;

d.机关法人依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命令设立机关而成立,不须经核准登记程序。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点

a.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b.事业单位法人的必要财产和经费既有国家财政拨款,也有由投资人的投资形成的;

c.依国家法律和命令设立的,无须经核准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依行政许可设立的,只有经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的概念

社会团体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与基金会法人两类。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

a.社会团体为自愿设立,经法定程序成立;

b.社会团体的成立须具备法定条件;

c.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法人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权力能力的实现条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的。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不法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自成立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自法人终止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责任能力也消灭。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其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法人责任独立性的基础。

四、法人的机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2)法人机关的特点

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法人机关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常设机关。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特点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3.法人机关和法人的关系

在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上,主要有代理说与代表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1)代理说

代理说以法人拟制说为根据,认为法人本身并无意思能力,法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自然人代理,法人机关为法人的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为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的规定。

(2)代表说

代表说以法人实在说为根据,认为法人具有意思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者和执行者,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代表。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代表关系,法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是法人的活动。

法人实在说是法人本质的通说,因而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代表说为通说。

五、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变更

(1)法人组织体的变更

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分立和合并两种情形。

法人的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法人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2)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即组织形式的改变,是在原法人主体的基础上创设新法人。

(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其他的重要事项,是指有关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法人登记中应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企业法人改变法定登记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变更前法人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2.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终止即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体解散。

法人终止的原因

a.依法被撤销;b.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其他原因。

(2)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法律关系。

法人清算的特点

a.法人的清算,是法人终止的程序。依法人终止的原因不同可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非破产程序的清算是指非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b.法人的清算由清算组织负责组织进行。清算组织又称为清算人,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