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课后习题详解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联系与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点?
答:(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联系与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表明自然人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个人是否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决定于其是否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的取得事实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事实相同,但这不能说明这些民事权利就是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
③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表明自然人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④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指自然人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上有同样的资格,每一个人平等地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平等地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受其他诸如年龄、智力、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等因素的限制,也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和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情形?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①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只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在限定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限定的范围则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说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要件与后果。
答:(1)宣告失踪的要件与后果
①宣告失踪的要件
a.须经利害关系人申。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只有下落不明满2年的自然人,才可被申请宣告失踪。一般情形下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被申请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c.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宣告自然人失踪为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不得为之。
②宣告失踪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应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2)宣告死亡的要件与后果
①宣告死亡的要件
a.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第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曰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c.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法院为之。
②宣告死亡的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均是是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原因。
实际上,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并非完全相同。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住所地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自然死亡后果相同,如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但就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来说,宣告死亡不能成为其根据。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监护有何特点?如何设立?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1)监护的特点
①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②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2)监护人的设立
在各国法上监护人的设立一般有三种形式:
①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③遗嘱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遗嘱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遗嘱监护,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别作了规定。
(3)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防止和避免被监护人受到来自自身、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自然伤害。监护人应当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不得遗弃和虐待被监护人。
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应管理和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监护人不仅应保护好被监护人免受侵害,而且也应管理好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和避免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
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
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代理其进行各项民事活动;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活动,须由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5何为住所?住所有何法律意义?
答:(1)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
①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如确定某一自然人是否失踪,以离开住所无消息为准。
②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和履行。如债务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给付的一方的住所地履行。
③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提起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如《民法通则》第l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