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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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课后习题详解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点和要素?其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答:(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a.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这一根据即是民事法律事实。依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不能控制其发生。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是可以控制的。依实施行为的人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间的关系,行为可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引发当事人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他人的行为则在其他人间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

2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各种分类有何意义?

答:(1)对民事权利的理解

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人或是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直接享受其利益。权利的内容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为权利人利益创设的。

(2)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

依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a.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又称为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b.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在受到侵害时须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a.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以及继承权都属于绝对权。

b.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仅可以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a.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人实现支配权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他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权利行使即可。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b.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实现请求权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性权利(如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派生的权利,也可以说是基础性权利所包含的权利。

c.广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狭义抗辩权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通常所称抗辩权指狭义而言,其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抗辩权又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d.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实现并无相对人的义务履行,仅依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即可为之。如抵消权、撤销权即属于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a.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多数权利都属于既得权。

b.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如附停止条件合同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期待权,只有待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才可行使权利。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a.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b.从权利则是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根据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a.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

b.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a.专属权是指无转移性的权利。对于专属权,权利人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b.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的权利。对于非专属权,权利人一般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遵行何原则?其保护方式有哪些?

答:(1)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遵行的原则

权利的行使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实施一定行为。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两项主要原则:

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2)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

广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狭义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通过行政、司法等多种机关和多种手段实现的。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其权利,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的和最终途径。

4简述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答: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的内容虽然经常与民事责任内容一致,但二者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包括:

(1)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没有义务,不会产生责任;有义务而未违反义务,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分。与绝对权相对应的法定义务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只有违反义务时主体才特定,于此情形下违反义务的特定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似乎是先有责任后有义务,但实质上也是因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财物的义务)才发生责任的。

(2)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