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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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3.1 复习笔记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方享有权利,必有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否则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

b.任何一方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c.双方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

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主体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和法定性。从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关系上说,法律规范是认定法律事实和该事实可引发的法律后果的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该事实引发的后果。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可分为事件与状态。

a.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

b.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不能控制其发生。

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依实施行为的人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间的关系,行为可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

a.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引发以当事人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b.他人的行为在其他人间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权利的含义

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直接享受其利益。权利的内容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为权利人利益创设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一些权利的行使是为相对人利益而非为权利人的利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且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又称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2)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仅得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为特定的人。

(3)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广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存在的权利,狭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通常所称抗辩权指狭义抗辩权,其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抗辩权又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立即可行使的权利。多数权利属于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5)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6)根据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7)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转移性的权利。对于专属权,权利人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的权利。非专属权,权利人一般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实施一定行为,为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权利。以事实方式实现权利,不发生与特定相对人的关系;以法律方式实现权利,与特定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的保护

广义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狭义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两种。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通过行政、司法等多种机关和多种手段实现。

四、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1)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民事义务的特点在于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a.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b.约定义务是指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a.积极义务是指以行为人须为一定行为,即以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b.消极义务是指以行为人须不为一定行为,即以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根据义务人所负担的有相互关联的义务间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a.一般义务,又称为主要义务,是指在义务负担的关联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务。

b.附随义务又称为附从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从属性义务。

根据民事义务有无转移性,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性义务与非专属性义务。

a.专属性义务是指无转移性,义务人不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b.非专属性义务是指具有转移性,义务人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2.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点包括:

a.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b.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c.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

(2)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a.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b.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是否具有财产性,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a.财产责任,是指直接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须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使受害人一方得到财产利益的补偿。

b.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承担的不是不利的财产后果,而是使受害人的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l34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根据财产责任的范围,民事责任可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a.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自己原承担的债务的民事责任。

b.返还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c.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与受害人的损害相当。它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根据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民事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a.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

b.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a.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能发生。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b.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只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才可不承担责任。

c.公平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无人承担责任,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3.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

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义务,不会产生责任;有义务而未违反义务,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