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隣法政文集 (汉语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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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言

中国的法律制度,可分两个时期。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室命沈家本伍廷芳等,参照外国法律,改定律例,是中国法律欧化的一个新时期的开始。在这个时期以前,是中国固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很悠长时期。我们现在要叙述的,就是这个时期里的中国法律制度。

这个法律制度,若是从周秦说起,到了清末,前后不下两三千年。时间虽长,但是它有非常健全的发展,很灵活的适应了和控制了这个时期的社会。最可注意的,它和很多的其他文化系统不同,它始终维持了非常高度的纯一性(Homogeneity),它所受的异族文化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所以在中国许多文化产物中,都有名种时期或朝代的特色,而中国的法律系统,是始终维持其一贯性的。

我在这里叙述制度时,同时检讨其在思想上的依据,有时谈到思想,则先考究其在制度上的影响,不然,或为空虚之谈,或属偶然之事,治史学者所不取也。至于叙述的体裁,在各朝代中,择取其最重要及最具代表性之事实述之,如讲律书内容则取唐,讲辩狱则取宋,讲官制官规则取清,这样采取重点(Schwerpunkt)的方法,在写法制史,还是尝试。是否适当,仍待读者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