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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上所述,是唐朝法律制度的大概。至于实际上执行的情形,是否和制度的理想,能相去不远,这就要看整个的政治情形为断。大体说来,太宗(627—649)代宗(762—769)宪宗(806—824),都是宽仁恩恕之君,这时候的司法情形,都是为当时及后世所称道的。武后(684—705)最称滥刑,天下之人,为之侧足。玄宗(712—756)初尚宽仁,晚年屡兴大狱。懿宗(860—873)以后,无可称述者矣。沈家本说,“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外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此其得失之故,实筦乎宰治者之一心。为仁为暴,朕兆甚微。若空言立法,则方策具在,徒虚器耳。”这句话正说中了任何时,任何地,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关键所在,更不限于唐律,或中国一国的法制史而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