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伦常制度
中国的礼教,是建立于“五伦”之上的,所以人与人的关系,在法律方面上,全受双方相对身份之支配。大体言之,可分以下数端:
(一)君主的特别人格:唐律五百零一条中,刑名最重的,莫过于谋反(谋害国君):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贼盗,谋反大逆条)。事涉皇帝而致死罪者,几乎有二十条。(例如阑入上合内者绞,阑入殿内者绞,越殿垣者绞,非宿卫人冒名入殿内者绞,不承敕擅开宫殿门者绞,夜持杖入殿门者绞,宿卫人于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射箭至队仗内者绞,合和御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造御膳犯食禁者主食绞,造御幸舟船不牢固者工匠绞,监当主司误将杂药至御所者绞,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绞,谋反大逆者斩,盗御宝者绞,伪造皇帝八宝者斩,伪写宫殿门符者绞,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所以有人说,唐律之为后代君主所喜者,就是以其特别尊重皇帝的缘故。
但是如若我们细读唐律,可以发现君主在唐律中有时是代表国家,有时是代表个人。例如“十恶”的次序,“谋反”(谋犯国君)和“大逆”(毁宗庙山陵),在最前面,而“大不敬”(乘舆服御物,指斥乘舆,对捍制无人臣理),则在“恶逆”(谋杀杀祖父母父母)“不道”(杀一家非罪三人,支解人)之后,可见前者是国家为主,后者以皇帝个人为主。职制律中,“署置过限”、“贡举非其人”、“刺吏县令私自出境”之罪在先,而“和合御药不如本方”、“造御舟船不牢固”之罪在后,可见服务国家之事,重于侍奉皇帝之事。斗讼律:殴皇家袒免亲,若亦为已之所亲,则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加例。可见私人亲属关系,重过皇亲与平民间的关系。所以“君主为国家象征”这个意识,在中国过去的国家论中,并不能说是完全没有。
(二)官吏的特殊地位:唐律判刑,居官者和平民不同,凡是九品以上之官,只要所犯的不是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和死罪,都可以去官抵罪,谓之“官当”: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公罪各加一年当。流罪比徒四年。其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名例,以官当徒条,及以官当徒不尽条)。七品以上之官,流罪以下,皆减一等,谓之“减罪”(名例减章)。五品以上之官,犯非恶逆,虽坐绞斩,亦听自尽于家(断狱,断罪应绞而斩条)。居官者虽是犯了五流而配流如法,也还是可以免居作之役(名例,赎章)。就是说,居官的犯了罪,纵是处死刑成配流,也还是不服劳役,不受拷打,而被保全他一种光荣的身份。至于他们的舍宅,车服,器物甚至祖先的坟茔石兽之类,都有一定制造的规定,来显著(Conspicously)的表示他们的品级身份(杂律,舍宅车服器物条)。唐律对于官吏在社会上的地位,确实是予以十分尊重的。
但是因此居官的人们,在一般作人的责任上,也比较平人为大。尤其在取与授受之间,显著的表示出法律对他们要求之严格。例如,
职制,监主受财枉法条:“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十五匹绞。”而平民窃盗,虽五十匹,也不过止是加役流而已(贼盗,窃盗条)。作监临主司而受财虽是不枉法,(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也要一尺杖九十……三十匠加役流(监主受财枉法条)。甚至于“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职制,有事先不许财条)
再看:
职制,受所监临财物条:“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乞取者加一等(非财主自与而官人从乞者,强乞取者;若以威力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职制,贷所监临财物条:“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卖买有剩利者(官人于部卖物及买物,计时估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
职制,役使所监临条:“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职制,监临受供馈条:“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坐赃论。”
职制,率敛监临财物条:“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谓率人敛物或以身率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自入者,同乞取法)。”
职制,监临家人乞借条:“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职制,去官受旧官属条:“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前任所僚士庶佐旧所管部人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三等,其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扶持形势,及乡闾首望豪右之乞索财物者),坐赃论减一等。”
看上面出差的不能接受礼物;部下的财物,即借用亦不许;家人敛索,主人不知情也要得罪;虽去官仍不能受部属的馈赠;法律之所以防闲官吏者,可谓周密。
再则作官吏的,对于国家的公物,更有特别爱护的责任。例如,
职制,增乘驿马条:“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疏:“给驿,三品以上四匹,四品以上三匹,五品以上二匹,馀官一匹……数外剩取,是曰‘增乘’。”
职制,乘驿马枉道条:“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疏:“问假有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复,往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如何处断?答曰:律云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废,既有往来之里,亦计十里科论。”
职制,乘驿马赍私物条:“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杂律,乘官船载衣粮条:“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二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
廐库,假借官物不还条:“诸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毡褥之类),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
廐库,监主贷官物条:“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虽无文案,或有名簿,人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
厩库,监主以官物借人条:“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
杂律,应给传送剩取条:“诸应给传送(一品给马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像上面最后一条的规定,虽是被人强迫的而仍然不能免罪。作官吏的责任,不可谓不严格了。
(三)亲属身份在法律上的重要作用。这个可以分六项来讲。
(1)缘坐 贼盗,谋反大逆条:“谋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谋叛条:“诸谋叛已上道者;妻子流二千里。若率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造畜蛊毒条:“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皆流三千里。”这就是本来无罪之人,只因为和犯罪者有亲属关系,因之被连带到配流,没官,以致处死。
(2)减赎 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名例八,议条)。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名例,请章)。官爵得请者(五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名例,减章)。官品减者七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又以上四等人,犯流罪以下皆听赎(名例,赎章)。这就是本来犯罪之人,只因为和某种人有亲属关系,遂得减等科刑或纳铜赎罪。
(3)量刑 依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条,侄杀伯叔父母姑者,皆合斩刑,谓之“恶逆”(名例十恶条)。而伯叔杀侄则只合徒三年(斗讼殴兄弟姊妹条),弟殴兄者徒二年半(同上条)谓之“不睦”(名例十恶条),兄殴弟虽伤无罪(殴杀者徒三年,参殴兄弟姊妹条),妻殴夫者徒一年(斗讼妻殴夫条),夫殴妻,伤者减凡人二等,不伤无罪(参同条)。可见同一犯罪行为,唯以双方亲属关系中之身份不同,而刑罚之轻重,就大不相同了。
(4)定罪 职制,府号官称犯名条:“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若疾无侍,委亲之官者,徒一年。”和前面说过的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而嫁娶者徒一年半,这都是本来很正常的行为,但因为其亲属中有某人在某种状况之下,而这些行为就成了罪名了。
(5)破法 名例,犯死罪非十恶条:“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犯罪共亡条:“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者,除其罪。”但缌麻以上亲,犯罪共亡者,则不合告言,若捕亲属首者,但得减逃亡之坐其本犯之罪不原;并且还须要依伤杀及告亲属法治罪(同条问答)。同居相为隐条:“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疏:“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隐避逃亡。”这都是本来应该执行的,或者应该免除的,和应该判决的罪名,但是因为犯者的亲属关系,而都“破格”不用了。
(6)特制 户婚,子孙不得别籍条: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别生户籍,财产不同),徒三年。”斗讼,祖父母为人殴击条:“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贼盗,杀人移乡条:“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若死者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不在移限。”这些都是特别为维护亲属关系而设的制度。而最后的一条,一方面既赦免犯罪的死刑,另一方面又恐怕不能安慰被害者家属的报仇心理,而规定了这种强迫移民的办法。其顾虑的周详,真可说是无微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