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代(907—959)
唐朝末年,司法的制度虽然中衰,但是无害于“律疏”本身的完美,它确实是称得起“捐彼凝脂,敦兹简要,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实三典之隐括,信百代之准绳”。无怪乎唐亡之后,天下五易其主,而一代一代的差不多全都是捧着唐律作为他们的法典。
(一)梁(907—922)
梁太祖(朱温)称帝之后,曾经修改过唐朝的法律,和焚毁过唐朝的法书。旧五代史刑法志载,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御史台奏“本唐朝法书,自朱温僭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书,并且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进取本朝法书焚毁”云云,可见一斑。又载高祖开平三年(909),诏李燕萧顷等删定律令格式,四年(910)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上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见五代会要(卷九)。宋史艺文志有梁令三十卷,梁式二十卷,梁格十卷,而不言律及律疏。我想这大概是因为后梁所用的“律”和“律疏”,根本就有唐朝遗下来的原本,所以不予以重复的记载。前所云删改事条,当时大概皆以格敕行之,而不一定要对律和律疏,加以删改也。
(二)唐(923—935)
后唐(李存勖)本来自认为是唐朝的中兴,所以称帝不久[同光元年(923)十二月],就敕定州节度使,所库藏的唐朝格式律令二百八十六卷,写副本进上。三年(925)二月,刑部尚书卢质纂进“同光刑律统类一十三卷”,这大概是唐律以外,一种适应当时需要的编纂。明宗天成元年(926),御史大夫李琪奏请“废伪梁之新格,行‘本’朝之‘旧’章”。同年,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又奏,“开元朝与开成,隔越七帝,年代既深,法制多异。若将两朝格文并行,伏虑重叠舛误。开元格(737)多定条流公事,开成(838)关于刑狱,今欲且使开成格”(见五代会要)。明宗长兴四年(933)龙敏张鹏等又奉敕详定“大中刑法统类”,所指大概就是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刘琢等编修的“大中刑法统类”。凡此种种,都可见后唐一代,是完全继续承用唐朝的律令格式的。
(三)晋(936—946)
后晋石敬瑭之承用唐律,有两个明证。五代会要(卷九)说:“天福三年(938,高祖),中书门下奏,伏睹天福元年(936)十一月敕,唐明宗(926—933在位)朝,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改易”,此其一。五代史刑法志,开运三年(946,出帝)十一月,左拾遗窦俨疏:“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云云,所引用的,正是唐律疏的文字,此其二。
(四)汉(947—950)
后汉(刘知远)的天下,前后不到四年(947—950在位),始终没有脱离军事时期。史书上没有修订律令一类的记载,大概是因为当时也没有这一类的史实。
(五)周(950—959)
后周(郭威,951—959)在制法上,比较前四代都有贡献。五代史刑法志说,世宗(柴荣)显德四年(957),中书门下奏:“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于是命张湜,剧可元等编集刑书,五年(958)七月奏上,“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布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可见后周时,唐朝的“律疏”和“令”和“式”,依旧的有效,另外则有一部“刑统”。而刑统也是以唐律的律文为主,不过对于疏文,则有增有减,另外则把一切格敕禁令常科,凡是有关的,一一编纂在一起,完成了一次大清理。只有这四种法书——唐律疏,唐令,唐式,大周刑统——有效,此外则一切过去的格敕等等,一律不得引用。这个办法,不但是后来宋朝以“唐律”、“刑统”并用的先河,也间接的开启了明清两代把“律”和“例”混合编纂的办法。这一个研究到历代法令名称及编纂的问题,当于下面(附录)另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