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206 B.C.—220 A.D.)
(一)汉朝律令繁琐
李悝所造《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据说是“集诸国刑典”而成的。后来商鞅传之相秦(359B.C.)改“法”为“律”,是为秦律。到了汉朝,萧何为相(201B.C.),捃摭秦法,加上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是为“九章之律”。及至到了武帝时代(140B.C.—87B.C.),更非常迅速的发展。九章之外,又添了叔孙通的“傍章”十八篇,张汤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的“朝律”六篇,一起共六十篇,这是整个汉律的轮廓。于是纲禁周密,法令繁琐。《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后来元帝(48B.C.),成帝(28B.C.),一再下诏删减律令,可是当时的官吏,没有材具,不能因时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只举数事,敷衍应命而已。到了后汉,二百年间,据《魏书·刑罚志》说,律章亦无大增减。和帝永元六年中(94A.D.),廷尉陈宠一度建议平定律令,要把当时的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减削到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以符吕刑中“五刑之属三千”之数。可惜未及施行,而陈宠以他事获罪。后来就再没有人谈起了。
(二)汉之春秋折狱
汉朝的法令,虽然发达,但同时以经义断狱,尤其以春秋决狱的风气,非常盛行。这里我想有下列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的太快,大家对于它们的认识,不够深刻和普遍,因之对于条文的引用和解释,都不熟练。二、汉室崇尚儒家的经术,而依儒家的见解,经书的权威(Prestige),根本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的学者本来众多。秦始皇焚书坑儒,只能使他们暂时敛迹,而民间习儒的,仍然不少。自然他们对于经义有所独长。至于春秋之特别见重,更属显然。孟子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儒家不但认为春秋是孔门最高的学问,也认为是治国平天下最实用的工具。而春秋的三传,在汉朝最初发达的是公羊,而公羊最是喜欢从文字中探求微言大义,而认定每项记载皆包涵有褒贬赏罚的。再加上传公羊的董仲舒在汉朝的特别崇高的地位,和他对于政治和学术的深远的影响。我有时候想,汉朝之崇尚经术,是因为崇尚春秋,而汉朝之崇尚春秋,是因为董仲舒之以公羊折狱。即使不是如此,董仲舒春秋折狱之大有助于经学在汉朝之发展,是毫无疑问的。
《汉书·艺文志》载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后来或称“春秋断狱”、“春秋决事”、“春秋决狱”、“春秋决事比”。《汉书·应劭传》说,“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此书至宋时已经失传。现在把古书所记载的,摘录三则,以示大概: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六十九)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御览》六百四十)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御览》六百四十)
以上是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例子。还有文帝时,淮南王安造反(174 B.C.),胶西王端引据春秋:“臣毋将将而诛”,说安应当伏法,安遂废死。景帝时,太后想立景帝之弟梁王为太子(153 B.C.),袁盎等说春秋以宋宣公死不立子为非,说服了太后,乃送梁王之国。昭帝时(82 B.C.),有人自称是武帝之子戾太子,朝野哄然,隽不疑谓春秋以卫辄之不纳蒯聩为是,立送诏狱。这三件案子,我认为对于春秋和经术在汉朝的地位,曾经发生了有决定性的影响。
程树德在他的汉律考中有春秋决狱考一卷,考证出的事实,有六十余条。研究汉律的,对之不能不特加注意。
(三)汉世法学昌明
汉朝的律令繁琐,固不免为后人诟病,可是两汉时法律学的发达,我们却不能不为之大书特书。原来汉朝的风气,治律有家,都是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述,往往都是好几百人。举其最著者为例,西汉时有南阳的杜周、杜延年父子,延年所传的,人称为小杜律,传流后世。有东海的于公于定国父子,当时人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无冤”。有泰山的郑弘、郑昌兄弟,皆以通法律名于时;东汉时有颍川的郭弘、郭躬、郭晊、郭镇、郭祯、郭禧、郭旻,家世习法,一家中为廷尉者七人。有沛国的陈咸、陈宠、陈忠,有河南的吴雄、吴诉、吴恭,都是三代明法,而吴家且三代皆为廷尉。颍川钟皓,世善法律,教授门生千有余人,皓之曾孙钟繇,繇之子钟会,父子继业,闻名于时。程树德汉律考,搜辑两汉的法律家,凡得七十五人。汉代法学之盛,可以概见。而研究法学者既多,理论上自然不免就有了多少宗派。所以后来讲汉律的,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二千六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到了魏明帝时(227?),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这和罗马时代提欧斗修第二及瓦楞廷第三东西两帝(Theodosius Ⅱ Valentin Ⅲ)在纪元四二六年公布的解释法(Law of Citations):一切古法的解释,各家学说有不同者,一律以五大家为准,五大家有不同者,一律以帕皮尼央(Papinianus 212)为准,正是若合符节,不过只是早了二百年罢了。我们再看何休注公羊,郑康成注周礼,都曾经引用汉律来解经,而许慎注说文,并且引汉律来解字。当时学者喜欢谈法律的风气,也是颇有趣的。
汉代的法律学,有这样的发达,所以汉律的权威(Prestige),异常之高,而使汉律支配了整个中国法系的传统。在《中国法制史》上,两个有重要贡献的朝代,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在修改前一代的法典,另一方面,则无不是在直接采摹汉律——晋与北魏,皆是如此。汉律对于我们法律的影响,一直到今天,我们若仔细推求,也还可以找出若干痕迹。
汉律的文字,在六朝末年,尚有人引用过。到了唐代,即已完全佚失。宋末的王应麟(1223—1296),作过《汉制考》,这是后人考证汉律之始。可惜继起无人,一直到了清末,研究汉律的学者,才比较多起来。沈家本的汉律摭遗二十二卷(寄簃丛书),程树德的汉律考八卷(《九朝律考》),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著作。中国旧法律的刑名法度,现在有许多项目还可以很有把握的追溯到汉朝,都倚仗他们二人的功劳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