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理论的困境与出路:以美国为中心(法律方法与司法决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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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研究可以有多种方法,研究方法的多元性和开放性也标志着宪法学的成熟,但在最根本的意义上,解释是最基本的方法。我们法律人要对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文本保持一颗谦卑之心、忠诚之心。现行宪法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构筑了当下的国家结构,扮演着高级法和根本法的角色。从规范意义走向经验意义,现行宪法成为我们人民的法律的最佳途径,只能是宪法解释。然而,宪法解释供给不足却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状。其他部门法看宪法犹如雾里看花,宪法学人无法抱怨民法学界时刻警惕陷入“宪法陷阱”,无法愤懑《物权法》的狂妄与《民法总则》的献媚。

宪法解释质料不足,中国宪法解释理论难以生成,宪法学人将目光转向域外,遍寻宪法解释理论的他山之石。国内宪法解释理论的主流研究分执德美两端。德国宪法解释理论的介绍与移植如火如荼,国内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稍显乏力。原因之一在于美国宪法解释围绕一部存在两百多年的文件展开,争议焦点尤以“死人之手”问题最为突出,这对于中国宪法学几乎是个伪问题——中国现行宪法文本历时不长,且经历数次修改。原因之二在于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纷繁复杂,形式上有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分裂割据,两种理论内部门派林立,甚至相互杂糅,这与教义学在德国法上的王者地位相比,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以国人的慧眼,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尚且不易,遑论移植。

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必须一起转向德国法上的教义学?当然不是。美国法上的原旨主义,就极具中国意义——教义学无法覆盖原旨主义,原旨主义不是类释义学。宪法教义学偏重技术与体系,更像一种裁判理论,指导我们如何适用宪法;原旨主义不提供精致的适用方法,而是以理念和价值立身,更像一种解释理论,指引我们如何对待宪法。不论历史如何“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忠于宪法是原旨主义矢志不渝的追求,发挥宪法作为高级法、根本法与“我们的法律”的三重功能是原旨主义的价值皈依。这样的理念与价值,正是当下中国及其宪法学研究所缺乏的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