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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我国的传统调解内生于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并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保持着高度的契合性。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和合”为主旨;依赖调解者的个人权威或其所依附的国家权威;调解的基本模式为调解员主导型。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社会阶层分化、新的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各利益群体之间在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的过程中不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另外,分配不公、贫富不均等问题也加剧了社会的矛盾。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和纠纷的多发化、多样化终使传统调解模式无力应对。此外,人们思想观念的现代化也使传统调解的权威被“祛魅”,传统调解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遭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因此,在我国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中,首先要从理念上寻求调解的正当性与权威性来源。在奉行经济理性主义和人类理性真理观、信仰虚无的现代社会,我国调解的正当性也应建立在理性认同的基础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程序理性、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三个方面进行现代调解理念的重塑。但理念的重塑仅仅是从指导思想方面进行转型,我国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不仅有赖于调解机制和调解制度的完善、调解文化的培育、调解人才的培养,还需与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相契合。唯此,我国调解的功能才能实现现代转型,即由国家治理转向共同体自治,由对审判的补充转向具有独立价值的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