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文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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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Folklore”是民间文化国际通用名称,与民俗学和民间文学相通。由于民间文化属于历史文化传统,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在社会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受到“现代化”的冲击。出于保护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应运而生。这一概念的产生和确立有助于我们理解民间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由“民间创作”(民间文化传统)演化而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其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英语词汇“intangi bleheritage”翻译而来,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同义。一般而言,民间文化可划分为民俗、民间文学、民间艺术三大部分,广义的民俗学学科范围涵盖了这三个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11月在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正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其中对“民间创作”定义如下: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这一定义的内容其实指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界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表述基本上与上面引文一致。1998年编写的《世界文化发展报告》中,该组织又将文化遗产分为“可接触性遗产”和“不可接触性遗产”。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条例》),“民间文化表达形式(expression of folklore)”包括: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有形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等。前三者,属于“不可接触性遗产”、“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口头传统及其表现形式;民间表演艺术;民众的生活形态、礼仪和节庆活动;古代遗留下来的各种民间生活及科技知识;民间传统工艺和艺术。最后一项,属于“可接触性文化遗产”,是通过文字或物质遗存可观可感的文化形态。不论是可接触性还是不可接触性的文化遗产,大都为民间文化。

Folklore的原意是“民众的智慧、民众的知识”。到了19世纪70年代,这个术语被西欧学者广泛使用,并明确了“民间文化”的含义(即“关于民众智慧的科学”的意思)。由于民间文化并非学科概念,其学理上的边界一直没有得到学界的明确划定。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成为政府行为以后,“民间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才逐渐清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该公约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们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这一定义完全适用于“民间文化”。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对“民间文化”的含义是这样解说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33]凡是民间生活中的一切事物,诸如村制、族制、婚姻、丧葬、产育、社交、节日、信仰、祭仪、居住、饮食、服饰、农耕、技艺以及民间艺术、民间谚语等,都属于民间文化的具体内容。

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侧重点有着明显的差异,前者强调文化来源的主体和生存空间,后者着重于文化的呈现形态。“以往我们的学术界和国家文件中所指称的‘民间文化’,主要是指那些为不识字的下层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集体创作、世代传承和集体享用的文化,是与贵族文化、上层文化、精英文化等这类概念相对立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的概念,则不重视其创作者和传承者是否是下层民众,而只注重‘世代相传’的创作和传承方式,以及在社区和群体中被创造、再创造和认同感。”[34]尽管两者相互交叉,有共同点,但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物态民间文化品种就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条例》所涉及的“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其产品本身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民间,只在上层社会流传,为上层阶级所享用,自然就不能列入民间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西方保护民族传统文化话语的宣扬之下,一时间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学界广泛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的形象呈现,进入了官方话语系统之中。而民间文化一般被认为是低级的、落后的和边缘的,一直遭受歧视,甚至被列入主流文化的对立面。因此,尽管两个概念所指几乎完全相同,但非物质文化这一概念却获得正当的话语权。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使民间文化在国家话语体制中拥有了合法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将政治与多元民俗划置到一起,新闻媒体也通过官方话语正式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声音传达到基层部门,不过与以往民俗活动不同的是,传媒时代的到来让民俗、民众、民俗学者、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次构成一种超地方的、面对面的人文关系。”[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