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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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轨制或多轨制:立法模式的选择与衔接

1997年以后,我国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规范全部纳入刑法典中,从此确立了统一刑法典的单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这种模式虽得到多数学者和官方的认同,但也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例如,储槐植教授认为:“我国目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将所有犯罪都规定在刑法典里的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把两类犯罪分别规定在两类法律中。这种单轨制的刑法立法体制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困扰着我们的刑事司法,但这却没有得到刑法理论界足够的重视。”[4]

反恐刑法究竟是采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还是统一于刑法典之内的模式,在当前刑法典“大一统”的单轨制局面下,似乎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然而,从两法衔接的角度来看,这种单轨制的立法模式是值得反思的。首先,恐怖主义犯罪复杂多变,立法工作难以“毕其功于一役”,而将之统一规定于刑法典后,基本上只能依赖于频繁颁布的“修正案”予以完善,频频修改刑法典必然有损法治的稳定性。其次,采用单轨制的立法模式后,反恐法中的刑法规范大多是宣示性的条文,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没有实质意义的规范,浪费了立法资源。最后,在这种模式下,“束手束脚”的反恐法中的部分条款仅规定犯罪行为,而未规定法律后果,其中的刑法条款也因此落入“只能反,不能罚”的窘境。

立法模式的选择关乎两法的衔接,而当前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下的反恐法在反恐法律体系中的实际地位低于人们的期望值,反恐法之于刑法典也只是一种简单的补充,难以充分发挥反恐法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应有的功能。因此,即使反恐法最终不得不接受单轨制的安排,这种立法模式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