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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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刑法与反恐法的衔接[1]

近年来,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重点防范的非传统安全主要威胁之一,其本土化、分散化、网络化、常态化特点日益突出。[2]我国作为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之一,面临较为严峻的反恐形势。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有法可依成了反恐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1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月公布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以下简称《反恐法(草案)》)。前者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后者于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共十章97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是我国反恐工作领域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而前者也有多处涉及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作为反恐领域最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二者是否有效衔接以及如何有效衔接都是值得学界关注的。[3]

刑法与反恐法的衔接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层次:一是立法模式的衔接;二是立法空间的衔接,即两法应当明确各自的立法空间,在此基础上确定衔接处;三是法“意”的衔接,即两法的宗旨、目的的衔接;四是法“语”的衔接,即法律用语的协调一致;五是管辖的衔接,即两法在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的衔接;六是罪名体系的衔接,即两法在具体罪名设置上的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施行之前,我国在反恐工作方面主要的专门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就如何实现两法衔接,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仍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