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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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夫妻关系不仅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男女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男女两性间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

(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也不是夫妻关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特殊作用,因此,法律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然要加以具体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因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这在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有着十分明显的表现。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变化。

(一)对夫妻关系立法主义的评析

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学著作中,常常用立法主义的不同来说明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变迁。他们把夫妻关系立法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从表面看,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实际上,只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故夫妻一体主义不过是夫权主义的别名。此立法主义主要为古代和中世纪的亲属法所采用。我国古代也采取此说。如古籍载有“夫妇,一体也”,礼教还认为“夫者妻之天也”“夫为妻纲”。这表明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另一种是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多采取夫妻别体主义。但资产阶级国家早期的立法中,仍保留有一定的封建残余。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对有关夫妻地位的法律作了修改,使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逐渐趋于平等。

由于上述分类只是以某些法律形式上的特征为依据,故它无法说明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关系的本质。

(二)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特征。我国古籍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57]“夫者,妻之天也。”[58]“夫为妻纲。”[59]这些都表明夫妻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妻无独立的人格,处于服从丈夫的地位。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公开被法律所确认。如封建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唐律疏议》认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在财产关系上,妻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在婚姻关系上,丈夫有纳妾和休妻的特权,而妻子除和离外,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同时,妻还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60]。妻对丈夫要“从一而终”,不能提出离婚。在刑事责任上,夫妻相犯也是同罪不同罚。即在适用刑罚上,相同的罪,对夫犯妻采取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妻犯夫,采取从重处罚原则。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亲属法中,规定了不少反映男女平等的条文。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亲属法带有明显的封建残余,对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致她们的行为能力都作了各种限制。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13条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进行了修改,一般均规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但这种平等往往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实际生活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些历史性的转变必然给夫妻关系带来深刻的变化。夫妻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较偏僻的地区,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在一些家庭中仍然有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影响着夫妻关系。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上保障夫妻的地位平等,又要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其他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才能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实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有利于消除夫权统治和家长专制等封建残余影响,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夫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婚姻法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的,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