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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为此,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和推进改革历史进程的定向指针。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治理”是关键性概念,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公司法人治理、学校内部治理、社区治理,“治理”概念被明确直接提及24次之多。不过,从总体上来看,这些不同层次上的“治理”概念,主要涉及治理活动的三个基本概念,即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与此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被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则成为《决定》所确定和阐发的重要改革内容。因此,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及其相互关系,实是正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和内容的关键环节。
然而,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作为21世纪初在我国学术界兴起的学术概念,其学术定义和内涵认识呈现多样性,迄今尚未形成普遍认同和共识。在全面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历史进程中,基本认知的分歧却可能成为改革共识的思想困结,从而使得全面深化改革实践面临路径选择和实施方案的分歧或阻碍。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清我国与西方学术界关于治理的认识实际上有着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基于我国国情政情社情,科学解析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内在含义,分辨和厘清其间的联系与差异,对于我们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在国家治理和深化改革的基本范畴上达成共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科学、民主、依法和有效实施,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认识基础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