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基础(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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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主体,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的学校系统,具体规定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学制的建立为实施正规的学校教育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一、学校及其产生

(一)学校的定义及其功能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不断丰富,传授知识的活动就已经从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活动领域,从而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构和教师职业。由此可见,学校是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它始于人类知识及其传播的专门化要求,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组织形式。教育教学活动就是由许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学校教育机构来实施的。

作为对社会成员进行教育、培养的社会机构,学校的基本功能是利用一定的教育教学设施和选定的教育内容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为此,学校应根据社会的经济、政治及文化发展要求,选择有教育价值的知识对学生教学教育,使之具有符合社会要求的良好行为道德倾向,培养他们为学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并具有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而贡献力量的认识和责任感。学校要启迪学生的智慧,由简而繁、由易而难、循序渐进地教育学生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吸收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掌握从事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知识、技能和技巧,充分做好参加社会生活的准备。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队伍;有按规定标准配置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二)学校产生的条件

学校是专门培养人的机构,其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一定目的而展开的培养。因此,学校的产生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

在奴隶制社会中,铁制工具的使用,使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社会的分工提供了最主要的条件,社会的分工又进一步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2.体脑分工的出现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从单纯的生产劳动领域扩大到了整个社会,出现了体脑分工,使一部分人从直接的生产劳动中脱离出来,从事社会管理和文化活动,作为广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教育,也逐渐演变为一种专门和固定的职业。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称自己开办的学校教育为“闲暇教育”,不传授与生产劳动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反映了接受学校教育与脱离生产劳动和“闲暇”有关。

3.文字的出现和经验、方法的积累

学校的出现除以上社会经济、政治原因外,还有文化发展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到了奴隶制社会,人类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生产劳动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且不少已在漫长的岁月中系统化、抽象化,形成了分门类的知识和学问,如天文、地理、水文、医学、数学、建筑等,对这些知识和学问的掌握已不可能通过日常实践活动中的非正规教育来进行,客观上要求有专门的学校教育来传授这些知识。第二,伴随着人们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经验的丰富,以及经验向知识的演变,在原始社会末期,已经产生了原始的文字。恩格斯指出,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是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进入文明时代之后,文字日趋复杂,文字作为处理日常事务和学习其他知识的工具,对于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来说,成为必须首先掌握的知识,而当时的文字辨认和书写都非常困难,绝非在日常生活中附带进行学习所能掌握的,这也对学校的产生提出了要求。在奴隶社会比较成熟之后,便出现了许多专门学习文字和初级知识的学校,如中国周朝的乡学,古希腊雅典的体操学校、音乐学校,古罗马共和时期的小学和中学等。

历年真题

【3.6】【2015下】简述学校产生的基本条件。

(三)我国现代学校及学制的产生

我国现代学校教育制度是从清末开始的。1901年,清政府明令全国书院改为学堂,在省城的改为大学堂,在各府和直隶州的改为中学堂,在州县的改为小学堂,但当时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学制。

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系统产生于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系列学制系统文件,统称《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这一学制正式颁布,但并未全面实行。1904年1月,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通常称为“癸卯学制”,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学校教育制度。1905年8月,清政府看到大势所趋,决然下诏,停止科举,从此新式学校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针对清末教育的弊端,进行了学制改革,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第一次规定了男女同校、改学堂为学校。之后,经过多年的探索,1922年颁布了“壬戌学制”。这是在总结中华民国建立以来学校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西方学制基础上制定的,因而是一个较为成熟的现代学校系统,一直沿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该学制首次规定中小学“六三三”分段,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学制,我国学制发展开始走上了一个新纪元。其后,我国的学制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其中既有经验也有教训。1976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后,教育事业也和其他领域一样,着手重建和发展被破坏的学校系统:延长了中学的学习年限;恢复和重建了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创办了职业高中;恢复了高等学校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扩大了高等专科学校的规模;恢复和重建了很多“文化大革命”中被迫解散的学校、系、科和专业;建立了学位制度,完善了研究生教育制度;恢复和重建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我国的学校教育走上正轨。

历年真题

【3.7】【2013下】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形态出现在()。

A.西周

B.春秋战国

C.夏朝

D.殷商

【3.8】【2014上】在我国历史上,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思想,以“读经尊孔”为教育宗旨,第一次以法令形式颁布并实施的学制是()。

A.壬寅学制

B.癸卯学制

C.癸丑学制

D.壬戌学制

【3.9】【2014下】根据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小学实行()。

A.校长负责制

B.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书记负责制

D.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二、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完善现代国家教育体系、形成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制方面的发展任务。其主要内容有: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重点推动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我国现行学制的机构(如图3.1所示)纵向分为四个等级,横向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现分述如下:

(1)幼儿教育(幼儿园),招收3-6岁的幼儿。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教育,招收6-7岁儿童入学。学制为6年。在成人教育方面,则以成人初等业余教育为主要形式。

(3)中等教育,是指全日制普通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业余中学。全日制中学修业年限为6年,初中为3年,高中为3年;职业高中为2-3年,中等专业学校为3-4年,技工学校为2-3年。属成人教育的各类业余中学,修业年限适当延长。

(4)高等教育,是指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和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历者。专科学校修业为2-3年,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为4-5年,毕业考试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学校修业年限适当延长,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水平者,承认学历,享受同等待遇。条件和设备较好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科学研究机关设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2-3年,招收获学士学位和同等学力者,完成学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3年,招收获硕士学位者和同等学力者,完成学业授予博士学位。

图3.1 我国现行学制系统图[17]

历年真题

【3.10】【2013上】我国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课程设置上的重大变革之一是()。

A.小学和初中分别设置

B.九年一贯的整体设置

C.十二年一贯的整体设置

D.初中和高中分别设置

【3.11】【2015上】下列属于学校教育制度内容的是()。

A.修业年限

B.教学大纲

C.课程标准

D.课程设置

【3.12】【2016上】我国制度化学校教育体系包括()。

①幼儿教育

②初等教育

③中等教育 ④成人教育 ⑤高等教育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⑤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三、义务教育及其实施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一)义务教育的发展历程

义务教育最早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首先提出义务教育的概念。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德国魏玛共和国在1619年的有关教育法令中规定: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让6-12岁的孩子进入学校,这是义务教育最早在相关法律中被提出。在1763-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

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9年。

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可追溯至清朝。清政府在20世纪早期,在草拟清朝政府有关各阶段教育文件时采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等这些顺应时代发展的词语。

1911年,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开始创办义务教育。在这一年,清政府专门安排人员在北京主持召开由封建社会上层人员参加的教育会议,会议最终审议通过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发展教育事业的文件。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也规定了“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1937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这个时期的义务教育被定义为强迫教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初期应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历年真题

【3.13】【2015下】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时间为()。

A.1982年

B.1986年

C.2000年

D.2006年

(二)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

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三个基本性质,即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1.强制性

强制性又称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2.公益性

公益性即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三)义务教育的实施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体制在当时激发了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加快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为实现“普九”发挥过积极作用。200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实行国务院领导,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变革有利于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和在县域内进行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新的《义务教育法》对管理体制有了更为准确的表述:“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款规定的是义务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是纵向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这一新体制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二是明确了管理以县为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五章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省级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地方公共事业负有首要责任。强调省级统筹,就是要加大省一级的责任,这是新体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省级政府一要统筹落实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承担与其职责和财力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要统筹省域内义务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省义务教育政策、规划义务教育的各项标准,统筹配置教育资源,促进省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无论是从投入体制还是从管理体制来讲,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都至关重要,如果省级政府能够切实担负起这一责任,理顺省以下的体制,则相关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强调管理以县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区存在投入以县为主的做法,使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挫伤了基层政府管理和实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管理以县为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好经费。县级政府除了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外,一项更重要的任务是要具体管好用好资金。要将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的流动。

历年真题

【3.14】【2013下】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实行()。

A.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B.镇(乡)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C.省(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D.地(市)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3.15】【2014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机制。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

A.加强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

B.规范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

C.建立依法办学的学校制度

D.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

重点提示

建议结合自身实际,动手画出我国现行学制系统图,了解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的发展历程和实施,并掌握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是学习教育目的与学校教育制度,必须正确理解教育目的的内涵、功能和现实意义,掌握我国的教育目的,深入理解全面发展教育思想和其组成部分及其关系,了解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能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系统把握素质教育及其实施。清楚了解学校及其产生的条件,了解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了解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历程、特点及实施途径。

本章要点回顾

学习资源

1.苏霍姆林斯基.怎样培养真正的人[M].蔡汀,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2.

2.艾斯奎斯.第56号教室奇迹:让孩子变成爱学习的天使[M].卞娜娜,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

3.约翰怀特.再论教育目的[M].李永宏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2.

4.凯兴斯泰纳.凯兴斯泰纳教育论著选[M].郑惠卿,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5.黄全愈.动一动中国基础教育的基础:中国素质教育之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黄济.小学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

7.王云峰.综合素质[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