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康德、主观权利与私法体系
近现代私法体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进化。一是希腊罗马阶段。在罗马征服希腊后,希腊哲学就开始对罗马法学家产生了影响,希腊哲学及西塞罗哲学使罗马法具有初步体系思想。二是发端于12世纪的法学文艺复兴阶段。波伦那的注释法学派及后期的评论法学派承罗马法体系思想之余绪,对体系观念有一定的发展,但仍以解决具体问题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对罗马法学有所更易。三是理性法阶段。经过16世纪意大利人文法学及格劳修斯等荷兰自然法学家的发展,17、18世纪的理性法学直接催生了体系方法。[8]直至形成了潘德克顿体系和日耳曼法体系两种相互竞争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潘德克顿体系还是日耳曼法体系,其中心都是权利。两者对权利的分类都采取了两分法,即财产权(物权和债权)和身份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9]
因此,近现代私法体系是以主观权利的类型化为建构基础。“作为一般抽象的私法,其体系原则上不是取向与社会生活秩序,毋宁是主观权利的概念性表现形式:请求权、物权与人格性权利。”[10]具体而论,首先,将私法中的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则进一步细分为绝对权(物权)与相对权(债权)。私法学也是围绕着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权利行使、权利救济、侵权责任而展开的。因此,私法体系的建构主要是以主观权利的类型化尤其是财产权的类型化为基础的。潘德克顿体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私法学家——胡果、海瑟、普赫塔、温德沙伊德等——的体系均是以权利客体的分类为基础的。[11]
近现代私法体系的建构深深地受到了康德主义的影响。作为一位哲学家,康德通过思辨哲学方法,对法律和权利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综合。康德首先把法律和权利划分为公法(公共权利)和私法(私人权利),私人权利又分为对人权(债权)、对物权(物权)和物权性的对人权。“物权性的对人权”“是把一外在对象作为一物去占有,而这个对象是一个人”(实际上是指亲属之间的关系)。[12]“与罗马法的个人主义——利己的特点相一致,‘权利’这个概念构成了这个概念世界的核心”。[13]
关于法学概念体系化问题,康德明确指出个中的原因:“有理由要求权利的形而上学科学,应该完整地和明确地决定这门科学的先验概念的合乎逻辑分类的各个分支,以便把它们组成一个真正的体系。”[14]应该指出,康德是一位先验论哲学家,他认为人类的理性有一种用概念来思维的先验能力,可以对经验的材料加以比较、归类、连接和整理,这些活动统称为“先天综合”,先天综合能力与后天的感觉结合,后来就形成了人类的知识。[15]康德在谈到自然法的权利和实在法的权利时说道,“自然的权利以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根据”[16],因此法哲学的任务就是要发现一种先验的、自在自为的、抽象的概念体系,私法要成为一门科学就必须满足这个条件。
私法体系的康德主义建构路径深刻影响了后世。从康德以来的德国私法学者都致力于主观权利的研究,并认为自由意志是主观权利的根本属性,进而导致主观权利成为近代欧陆民法学者思考和研究民法问题的基本思维工具,如民法典和民法教科书的结构体系总是按照物权、债权、继承权、亲属权、知识产权这些主观权利来编排和设计,一切民事法律规范都围绕着主观权利的归属、利用、处分和流转这些问题来设定和展开,各种民事法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计算也被认为是对主观权利的补救。最典型的是温德沙伊德的体系,非常明显的彰显了康德主义。“古老的康德义务概念、古老市民的法律与秩序感受、严格的形式感,甚至精神之美的感受,所有这些都聚集在他这部古典作品(温德沙伊德《潘德克顿法教科书》——引者注)中,它以清晰的语言著称。”[17]温氏体系结构大致如下[18]:
表1 温德沙伊德的私法学体系[19]
康德主义造就了伟大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颁布之初,就受到了普遍积极的评价。它对法律材料的思想加工、在概念轮廓上的清晰度以及表达方式的精确性,可与任何一部重要法典匹敌。这种形式上的优越性也使其成为其他国家立法的范本。难能可贵的是,“以19世纪末叶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依然能够适用至本世纪(20世纪——笔者注)下半叶,适用于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的社会环境。”[20]接下来,本章将借鉴私法学体系建构方式,梳理现代财产理论的进化,探寻社会法的财产概念与结构,以进一步寻求社会法的权利体系及其内在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