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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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当前,中国社会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大障碍莫过于体系之缺失,不仅表现在社会法体系之缺失,也表现在社会法学体系之缺失;不仅表现在“外在制度体系”之缺失,更表现在“内在精神体系”之匮乏。[1]法律体系是学科生存之基础、成熟之标志、发展之基石,起着维护裁判统一、保护公民权利、承载法律价值、推进法学教育之功能。因此,如何将社会法内在之精神价值定位,以概念清晰、逻辑一致、结构严谨、根基坚实的体系化方式加以整合,并呈现为外在之平衡的法律释义学体系,是推动社会法学理论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本章的主题即是构建中国社会法体系。

本章的构建方法是借鉴私法学体系建构方式。私法学体系建构方式,奠基于自由平等的“内在精神体系”与主观权利类型化的“外在制度体系”基础之上。体系建构并非价值无涉,并非仅仅是不同法律之间的逻辑关联。外在体系本身是以内在价值为基础而建构的统一体。因此,体系可以区分为内在精神体系与外在制度体系(拉伦茨)或形式体系与实质体系(科殷)。就私法学而言,其外在制度体系是主观权利的不同表达形式,内在精神体系则是体系的内在整体价值,即自由与平等。[2]

之所以借鉴私法学体系建构方式,是有深刻原因的。以私法体系之典型——德国潘德克顿体系——为例,予以说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设计,采取了五编制。[3]尽管德国民法体系成立之初即存在内在之割裂,其弊病随着20世纪剧烈社会变迁亦面临诸多困境,但不可否认的是,德国民法体系,在20世纪人类历史上最为剧烈的经济社会变迁中,依然顽强地生存下来,影响后世深远。私法学体系尤其是德国潘德克顿体系是迄今为止最为精致、较为稳固的法体系。

除了前述私法体系本身建构的科学性,还在于“民法乃万法之源”,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律体系亦不例外。王泽鉴先生曾论及百年“民法”对台湾地区的三大贡献,第一大贡献即“使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科学化,建立了较精确的法律概念、较严谨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逻辑及论证方法”[4];此外,社会法脱胎于民法,虽与民法在发生背景、精神依赖、价值诉求、制度建构等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但亦与私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故而,私法体系建构方式是探讨社会法与社会法学体系可欲之路径。例如,哈贝马斯以权利体系为基础构建法哲学理论大厦,以权利为出发点重构现代法律秩序。[5]

因此,本章拟从现代财产权利分类的“外在制度体系”切入,构建社会法和社会法学的科学体系。[6]而借鉴私法体系建构方式,探寻社会法体系之建构,关键在于寻求社会法的财产概念及财产权的类型化。“财产权在任何一种法律体系中均占据核心位置”[7],社会法也主要涉及财产权,只是不同于传统财产理论。

上述研究主题、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决定了本章的结构:第一部分,康德、主观权利与私法体系。本部分主要分析康德的主权权利分类是如何影响了近现代私法和私法学体系的建构,以为后文之借鉴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社会法的财产概念、起源与结构。本部分梳理财产概念的变迁及其起源,分析社会法的财产结构。第三部分,社会法的财产权利体系。在第二部分社会法财产结构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社会法的财产权利分类、层次及体系。第四部分,社会法的体系。在社会法权利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构社会法的体系。第五部分,结论。对本章的思路、不足进行交代,并对本章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