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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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余论

房地分别构成独立的不动产,在我国已然成为难以回头的定局,但房地关系上存在的所有疑问与困扰,其为实体物权法的,其为登记程序法的,莫不在这“房地分离”上找到其根源。在所谓分离主义之典型的日本,其学者已对此提出批评,甚至抨击为“土地制度设计中最大的败笔”[131]。准于此论,本文的所作所为,格局有限,只是对现行法的修补而已,且成效如何,尚待方家指正。惟本文确信,真正能体现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地关系”的表述,已然是“房地一体”,二者只能作为一个处分行为的客体;在建建筑物无论如何的重要,也不能抬升至独立的客体,只配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共有份额)之重要成分的身份;唯有如此的实体法前提,才能依照登记程序法的套路,编制出真实且和谐的统一登记簿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