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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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经济法的规范论,在经济法理论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章着重介绍了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和责任理论,这些理论有助于理解经济法制度,也有助于指导经济法的制度建设。

在经济法的主体理论方面,本章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分类作出抽象概括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类型主体的“主体组合”问题,并透过这些主体组合去发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方面的多源性,揭示经济法主体与其他部门法主体,以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从而进一步提炼出经济法主体上的“二元结构”,以及与主体结构直接相关的主体能力问题,进而可以进一步提炼出经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37]

通常,经济法主体理论,可以包括经济法的主体分类理论、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理论、经济法的主体依据理论、经济法的主体结构理论、经济法的主体能力理论。这几类理论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其中,理论或制度上的主体分类,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而主体组合的形成,又与主体产生的依据有关;在一定的产生依据之上形成的主体组合,会形成经济法主体的特定结构,而这种结构,与各类主体的能力又有关联。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易言之,经济法就是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这使得行为理论在经济法理论中亦居于重要地位。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两大类,这两大类行为又可以分别做层层分解,从而形成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诸多类别。在分析诸多类别的经济法主体行为时,应该关注各类要素所形成的“主客二元结构”;同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层级二元结构”,也很值得研究。对于上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进行多种评价,但最为重要的,还是法律评价。

“权义结构”理论是经济法规范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着重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权义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了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对两类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提炼出了一系列权利范畴,从而为揭示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以及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奠定了基础。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是较为复杂的,确有其特殊性。本章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的重要分类、责任的独立性、特殊性,以及超越传统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并尤其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了分析。从中不难发现,经济法责任理论,同经济法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同时,与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以及运行论等也都密不可分。只有打通经济法理论的各个部分,才能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责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