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礼治与当代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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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背景下的中华“软法”

彭林[2]

从2006年起,罗豪才先生将国际法学界热议的“软法”概念引入当代中国的公共治理领域,倡言“在建设法治国家特别是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治的实现既要依靠国家来推动,更要夯实社会共同体自律互律的基础,依靠多样化的法律规范来保证社会既有序发展、又充满活力”[3],令人耳目一新。迄今为止,有关的讨论主要是在法学界,并且以理论研究为主。本文试图将“软法”放到中国传统“礼治”的背景下来观察,藉此探讨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希冀得到法学界的指教。

一、传统中国的“礼治”模式

我们认为,中国学者讨论“软法”,理应立足本土文化背景,如此,这场讨论才有“经世致用”的意义。为此,首先要说清楚传统中国的文化形态与基本特点。

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先生就指出,中、西文化是当代世界的两大文明体系,彼此并行不悖,特色各异,互有优长。梁先生进而将“中国重礼治”与“西方重法治”相对,视为中西文化的核心特征,钱穆先生对此深为赞同,称“此可谓深得文化分别大旨之所在”。[4]

中国的礼治,肇端于周初,是对纣王无道暴政的反动,其标志则是周公“制礼作乐”。与西方人作为上流社会交际手段的礼截然不同,中国文化之礼与道德为表里,是道德理性的具象。诚如《礼记·仲尼燕居》所说:“礼也者,理也。”礼是按照道德理性的要求而制定的典章制度、行为规范的总称,旨在规范人的言行,构建社会的人伦秩序。

孔子倡导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国理念,主张为历代知识精英所尊奉,有关论述,史不绝书,如曾国藩即主张以“以礼自治,以礼治人”[5]为治国纲领:“治国以礼为本”“修身、齐家、治田、平天下,则一秉乎礼。自内焉者言之,舍礼无所谓道德;自外焉者言之,舍礼无所谓政事”。[6]

当今有些学者谈及礼治,往往认定礼治排弃刑罚,迂腐之极。其实,凡有正常思维之人,都不可能将礼当做万能灵丹,都会想到用刑罚来做保证。孔子做过鲁国的司寇,岂有不知司法的作用?不过是礼、法关系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罢了。孔子说:“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7]德礼是提升社会向上的引绳,刑罚则是防止社会堕落的底线。司马迁论礼、法先后及其作用时说:“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8]顾炎武赞同孔子坊德、坊淫之说:“古之明王所以禁邪于未形,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者,是必有道矣。”[9]

需要顺便提及者,先秦文献习见之“法”,通常是指法则、法度、章法,而非今人所说之法律,因此不可混淆,如:

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10]

武子归而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子反曰:“天下有道,则公侯能为民干城,而制其腹心。乱则反之。今吾子之言,乱之道也,不可以为法。”[11]

北宫文子云:“《诗》云:‘敬慎威仪,惟民之则。’令尹无威仪,民无则焉。”[12]

文王之行,至今为法,可谓象之。有威仪也。[13]

(晋悼公)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14]

叔向云:“从而不失仪,敬而不失威;道之以训辞,奉之以旧法,考之以先王,度之以二国,虽汏侈,若我何?”[15]

芋尹无宇云:“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16]

范献子求货于叔孙,使请冠焉。取其冠法,而与之两冠,曰:“尽矣。”[17]

王子朝云:“若我一二兄弟甥舅奖顺天法,无助狡猾。”[18]

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19]

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20]

无独有偶,《尚书》之《吕刑》,记述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之属三千”,通篇称刑而不及法。

《周礼》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共同构成“礼治”的框架,秋官大司寇虽是掌刑罚,但同属“礼”之一隅,不出其范围。此书之中,“法”与“刑”二字有严格区别,不相为杂。《周礼》之“法”,乃是法则、规则、章法的别名,与今人所说“法律”无关,如宰夫掌治朝之法,掌次掌王次之法,九嫔掌妇学之法,典妇功掌妇式之法,小司徒掌建邦之教法,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草人掌土化之法,大司乐掌成均之法,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等等,不胜枚举。今人之所谓“法”,《周礼》均称“刑”。如六官之秋官所掌为“刑典”;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又以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等五刑纠万民。小司寇为大司寇之副手,所掌总称为“邦刑”。

每岁正月之吉,六官均要悬法于象魏,令万民百官观法,小宰等徇以木铎:“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不用法,则有刑,两者之别,自无需赘言。

在儒家“礼治”文化之下的法,有如下两个特点:

首先,法是礼的一部分。法只有以礼(理)为指导,方能对社会形成正确导向,否则就如商纣时期,刑罚滥出,民不堪命,所以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21]惟其如此,儒家经典《周礼》以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等六官为官政大纲,而执掌司法的《秋官大司寇》仅居其一。战国时,有人主张将“法”作为治国第一理念,因而有法家的兴起,并勃兴一时。西汉以后,法家思想被儒家有选择地吸收,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此后再无独立的法家。魏晋以后,“以礼入法”,礼法交融更显中国礼治的特色。

其次,刑期无刑。[22]古代中国的官政不以法为治国之首务,有其深层的逻辑。历史上,仁政与暴政的差别是刑罚的多少或有无。暴政时代如纣王、秦皇,刑罚酷烈;仁政时代,刑措不用,例如西周成康之治,“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23];西汉“文景之治”,“黎民醇厚,几致刑措”[24]。“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25]颜师古解释说:“胜残,谓胜残暴之人,使不为恶。去杀,不行杀戮也。”[26]能使民众不为恶、不行杀戮,主要是德政的结果;设立刑罚,旨在永久消灭犯罪。所以,钱穆先生说:“中国思想界却总是歌咏礼治,排击法治。”[27]

二、家训、族规:中国式的“软法”

如果将政府司法部门执掌的法律条文称为“硬法”,那么,在传统中国社会,是否存在“软法”?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先来了解罗先生界定的“软法”的三个特征:

首先,软法是一种规范,是一种行为准则。这是软法的形式特征。

其次,软法的根本特征是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再次,软法的形成的主体是多元的。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过程,也是治理主体分散化的过程。[28]

姜明安先生又对“软法”的属性作进一步限定,认为它区别于道德,区别于习惯和潜规则、法理、政策、行政命令,“是非典型意义的法”。[29]

罗豪才先生及其团队对“软法”存在的现状进行大面积摸底,在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和金融,教科文体,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公安,医药卫生,农业等8个重要领域,调查了84部法律、135部行政法规、92部地方性法规和189部规章,共500部立法、共20482条条文,其中软法条款为4328条,占21.13%[30],可谓难得。令我们略感不足的是,上述调查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在民间的社会生活中是否也存在软法?若有,其存在的主要形式与内容如何?这是我们关心的重点。

依据罗先生等学者的界定,我们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家训与族规是最典型的“软法”。我国自古重视家庭教育,至迟从北朝颜之推撰《颜氏家训》起,订立家训、族规,就已逐步成为社会风尚。家训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内核不外乎两点:一是作为家族成员行为规范的底线;二是鼓励向上的格言,将人格教育生活化。

赌、毒、淫、盗等,或是民间陋俗,或是灾荒之年易发罪行,因具有很强的诱惑力,成为世风堕落的催化剂,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其祸害甚于水火,故政府无不严加惩处。由于案发地点多在家庭,隐蔽性强,不易发现,仅靠司法部门,殊难禁绝。意味深长的是,中国许多家庭将它作为“门内之治”的重要目标,自觉防范。以下略举数例。

浦城杨亿《家训》。杨亿,宋真宗时为左正言,奉诏与王钦若修《册府元龟》1000卷,后又参与修国史,才华卓绝,欧阳修誉之为“一代文豪”,官至兵部员外郎、户部郎中等。其《家训》明确要求家庭成员“戒赌博”,以及“禁争讼”“儆非为”:

敦孝悌,睦宗族。尚勤俭,安生理。

完国课,戒赌博。严婚娶,禁争讼。

旌读书,奖忠烈。保坟墓,儆非为。

继绝世,谨教训。安本分,循天理。

浦城章仔钧《家训》。章仔钧早年即有令名,“居乡里有德行,沉默大度,好学不倦”,后任检校太傅、高州刺史等职。所撰《家训》以类似口诀的形式,概括传家、兴家、安家、防家、败家、亡家的关键之点,而以盗、奸、嫖、赌、暴、凶为切戒。

传家两字,曰耕与读。兴家两字,曰俭与勤。安家两字,曰让与忍。防家两字,曰盗与奸。败家两字,曰嫖与赌。亡家两字,曰暴与凶。

陈俊卿《家训》。陈俊卿乃北宋名臣,清正亮直,勤政廉务,忠义直谏,为士林楷模。其《家训》以“五毋”告诫子孙,戒赌为其一,其余均以毋违法为警告:

毋作非法而犯典型,毋以众而暴寡,毋以富而欺贫,毋以赌博而荡产业,毋以谣辟而坠家声。

无锡过氏为江南望族之一,代有名人出现,其《家规》有“八戒”,言无虚发,件件直指嫖赌等社会恶习:

戒忤逆,戒嫖赌,

戒酗酒,戒刁讼,

戒贪婪,戒迷信,

戒滥交,戒奢侈。

山西祁县乔家经商致富,名闻三晋。其家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家风谨严,乔致庸教育后人做事要先重信,次讲义,第三才是利,同时戒骄、贪、懒,此外还有六不准:

不准纳妾,不准虐仆,

不准酗酒,不准赌博,

不准吸毒,不准嫖妓。

上述规定,各地多有,是民众依据法律条款以及民间认同的道德守则制定而成,足见预防犯罪的教育渗透于千家万户,将法律严打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使之不出家门。若有违反者,家庭或家族则施以鞭笞,或者死后不许葬入家族墓地,从族谱中除名等属于“荣誉刑”的处置办法。

李光地,康熙五年举人、九年进士,累官至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家族居于安溪十余世。当地地僻土瘠,加之数十年叛乱,社会动荡,暴力肆虐,李氏家族亦不能幸免,“前乙未、丙申间,家遭大难,陷贼十余口”“祖里榛荒,坟庙毁翳”[31],受大环境浸润,李氏家族亦多作奸犯科者,《家族公约》[32]称,家族之中:

遂有不肖子弟,日与惰游,无赖之辈,妄觊非分之财,小则赌荡以至于穿窬,大则霸据溪港行市,攘人之利,使宾旅裹足;又大则假借名色出没招摇,不可穷诘。其尤可恨者,或聚凶徒百十辈,公执器械,与乡邻格斗。或妄断曲直,不闻官府。

李光地之祖上念次公、父西岗公相继编修谱牒,整顿族规,对家族中曾经出现的动乱,深恶痛绝,故李氏《家族公约》再三申述家族条规之后,要求家族严厉处置违规者:

自今以往,有犯规条,我惟有从公检举闻于官,而与众共弃之,不能徇私庇护。

浦城章仔钧《家训》明确规定,行为恶劣、败破家业者死后不得进祠堂接受子孙祭祀:

不肖子孙,眼底无几句诗书,胸无一段道理。神昏如醉,体解如瘫;意纵如狂,行卑如丐。败祖宗之成业,辱父母之家声。乡党为之羞,妻妾为之泣。岂可入吾祠而祀吾莹乎?岂可立于世而名人类乎哉!

莆田林英,北宋忠臣名贤,历仕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徽宗五朝,累官至兵部员外郎、礼部尚书、金紫光禄大夫侍御史等,《家训》[33]云:

凡一子孙出仕者,务以清廉为主,贪渎为戒;为商者,以勤谨为主,奢纵为戒;为农者亦然,如有子孙不肖违戒者,众攻而责之。

凡族人或遭盗贼、疾病者,及婚不能娶者,族中有力之人扶持周济,如有不务本分职业,嗜酒淫赌生事者,一切不遵约束,定要众加责治,令其悔过自新乃止。

李侗,南宋南剑州剑浦人,人称延平先生,著名学者,与杨时、罗从彦、朱熹并称“闽学四贤”。家族《祖训》凡八条,其八为“早完钱粮”:

应征粮谷税金为国库源泉,安邦保家之本,缴纳乃公民应尽义务。凡我族人,宜各早完,勿累宗族。

三、家训、族规何以能贯彻执行

家训与族规的制定,是民间的自发举措,政府不予干涉。为何民间能自觉为政府分忧?有法学家认为,“软法规范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规范性基础为何”,乃是软法研究的“核心问题”。[34]与之相关的问题有:软法为什么是可选择的以及为什么要被遵守?类似的问题,在西方或许不易回答,但在中国却是再简单不过。

首先,中国人有很强的家国一体的理念。孔子提倡“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35],要求走向“道一风同”的境界,这就要求全社会有高度的文化认同,价值取向一致。经过长期的教化与浸润,无论是在知识精英还是在大众阶层,孔子学说得到广泛响应。家国一体的思想深入人心,所以自古以来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理念。孟子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36]家庭能否健康发展,事关国家机体的健康与否,家运兴、国运兴,两者的利益完全一致,要解决的问题也无二致。所以,将国法作为家法的准则,顺理成章。

其次,中国人重视血缘家庭,以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中国人都希望家族的兴旺发达,本枝百世,光前裕后。而违反国法,身被刑戮之灾,就可能中断家族的发展,人们对此最为忌惮,孔子:“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37]中国人特别重视家族荣誉,门庭一旦遭受耻辱,家声骤降,人们侧目而视,社会舆论给以巨大压力,乃是每个家庭都无法承受之痛。瑞士亚历山大·福克奇教授认为,唤起人们的羞耻感和罪恶感在刑法中已是司空见惯,同样,软法在让人们担心经历这些情感方面是最有效的,这就能够让人们服从软法。[38]其说甚是。

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传统不同,治国方式也各有特色。中国文化重视道德教化,重视启发大众的文化自觉与自尊,希冀从根源上提升社会气象,因而重礼治,法仅仅是辅助礼治的手段。由于长期的文化浸润,民众能自觉地将法律条文贯彻到自己的家庭管理中,这就是家训与族规。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家训与族规的广泛存在,不仅对于保证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提升家庭成员的基本素质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今天,当我们发现有关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官场因腐败在某些地区呈现整体式塌方的局面,追究其原因,我们不能不想起传统文化中家训与族规的好处。合乎逻辑的做法是,在加强法制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吸收重礼治、尊德性的长处。为了让领导干部(当然也包括普通民众)切实管好自己的亲属和孩子,使家庭健康长久地发展,是否应该承续我们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号召全民都来制定新的家训,用“软法”把那些低级的罪恶阻挡在家门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