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礼治与软法治理[1]
罗豪才
各位专家学者,大家好!
经过多方筹备,“传统礼治与当代软法建设高端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请允许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会议的承办单位、同时也是主办方之一的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表示衷心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相辅相成,集中体现了中央治国理政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法治基本方向,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同时也要多探讨法律的中国特色,深入思考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对传统文化加以扬弃,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召开这次会议的想法,来自我2014年来山东开会期间与王志民教授的聊天中。我是搞软法的,王教授是研究传统文化的专家,我一直希望能够在传统文化中挖掘软法产生发展的根基,而王教授也希望能赋予传统文化以现代内涵。2014年6月,我们邀请王教授来北大博雅公法论坛举办讲座,主题就是“软法与传统礼学”。由王教授主讲,与会专家学者畅所欲言,效果非常好。之后我们开始筹备启动更大规模的学术研讨会,以期能够延请更多专家,就这一主题进行更深入探讨。2015年1月份,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正式宣告成立,我们这次会议成为软法研究会宣告成立以来,与几家单位联合召开的第一次大型研讨会。我也希望这种交流合作能更多一些,范围更广一些,成果更丰富一些。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社会秩序、维系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时期,“礼”就已经具备了社会规范的性质,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成为人们遵行的准则。“礼”既包含抽象的精神原则,也包括了具体的礼仪形式。通过“礼”的形式,把道德教化渗透到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各个方面,通过各种礼仪、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言行,融入到人们的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礼”在运作理念与实施机制上与“刑”有明显区别,是我国古代社会主要的行为规范,构成我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以来,我们对于传统法制的认识,更多偏重于“刑”,而忽略了“礼”的作用,这固然受制于我们的认识水平,但也与我们对法的理解有关。
传统观念一般认为: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这一概念,一方面强调法的“规则”特性,即法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另外一方面强调法的“强制力”特性,即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我们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背景下,对法的理解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法应是体现公共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公共强制或自律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相应,法的特性则可由“规则性”和“影响力”来概括,一方面仍要强调其规则性,另外一方面,则应淡化规则与国家强制力的联系,而关注其实际影响力大小。规则的影响力可能来自于国家强制力,或者是国家强制力与社会影响力的共同作用,也有很多是完全借助舆论、媒体、道德等社会影响力,以及自律、互律机制的运用来实现,褪去了国家强制力色彩。基于这一概念和认识,则法律规范中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部分规范属于硬法;而另外一部分虽然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但是不借助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强制,或借助自律、自治机制来实现其效果的规范,我们称之为软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些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多属于软法范畴。近年来,我们一直关注软法发展,软法研究无论是在研究范围和领域上,还是在研究队伍与组织上,都有很大进步,取得了很多成果。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既需要国家硬法,也离不开软法,尤其是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更多的还是要依赖软法。软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体现了对社会多元主体的充分尊重,强调平等协商、自律互律,推动社会自我治理、自我规制,已经成为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规范,正在发挥越来越独特、越来越大的作用。
传统“礼治”在规范内容和实施机制上与我们今天所关注和提倡的软法有很多可资比较的地方。希望通过我们这次会议,深入理解和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传统礼治、传统文化与软法关系的研究,传承我国优良传统文化,推进法治不断深化。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