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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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业道德和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

一、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一)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二)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三)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四)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上签字,《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项目合伙人做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五)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二、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在运用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

(1)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2)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

(3)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

(4)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5)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保证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6)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7)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

(8)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

(9)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10)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传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11)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12)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

(13)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14)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1)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5)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6)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三、专业服务委托

(一)接受客户关系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注册会计师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2)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做出承诺。

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二)承接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三)客户变更委托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所有相关情况前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根据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做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接该业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或必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的相关事务,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是否征得客户同意,以及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信息时,应当实事求是、清晰明了。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利益冲突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利益冲突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前,如果与客户或第三方存在商业利益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除了采取上述防范措施以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2)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例如,对不同的项目组实施严格的隔离程序,做好数据文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采取防范措施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某一特定业务,或者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约定。

五、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业务的具体惜况,以及为提供第二次意见所能获得的所有相关事实及证据。

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六、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时应当主要考虑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和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名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收费标准或日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

(2)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

在承接业务时,如果收费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1)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

(2)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或有收费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业务的性质;

(2)可能的收费金额区间;

(3)确定收费的基础;

(4)是否由独立第三方复核交易和提供服务的结果。

除了法律法规允许以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或有收费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

(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由独立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注册会计师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七、专业服务营销

注册会计师通过广告或其他营销方式招揽业务,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在向公众传递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做到客观、真实、得体。

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八、礼品和款待

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

九、保管客户资产

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注册会计师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如果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某项业务涉及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有关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政策的要求,适当询问资产的来源,并考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来源于非法活动(如洗钱),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资产服务,并应当向法律顾问征询进一步的意见。

十、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或者与客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或商业关系,应当确定是否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业务的具体情形和注册会计师所执行工作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退出项目组;

(2)实施督导程序;

(3)终止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4)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较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5)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

在提供鉴证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户,客观公正地提出结论,并且从外界看来没有偏见、无利益冲突、不受他人的不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