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78]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贯彻法治行政原理,正确解释和运用行政法规范,强调和践行法治行政,正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最好体现。行政主体及公务员只有扎实学习并认真运用行政法,合法、合理地用好行政裁量权,才能依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现权利和利益提供保障。遵守规则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行使权力和实现权利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规范乃至规程和标准)来确立相应的秩序,而要真正做到在规则下享受自由,在秩序下追求幸福,还必须重视并切实用好行政裁量权。因为“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79]。行政的生命力也在于裁量。
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乃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所有领域,贯穿于行政活动的过程,这是现代各国共通的客观现实。一方面是行政裁量权为现代行政所必需,另一方面是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又产生了被滥用的可能。从目前的贪腐案件来看,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皆是因为制度、标准和程序缺失、裁量权过大所致。如果完全依据相关法规范,依法裁量,按照程序进行,那些不肖之徒可能会无可乘之机。可以说,如何落实制度,明确标准,完善程序,使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能够合法合理地运用行政裁量权,成为依法行政理论所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而在这其中,行政过程的“透明化”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运用行政裁量权,应当强调以法为基础,职权法定,裁量有据有度。在合法范围内,尊重法定的程序,经过深思熟虑的抉择,公平公正的考量,以其专业判断对个别具体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贯彻利益均衡,切实用好行政裁量权,做好本职工作,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最好体现和基本要求。
由于现代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法规范无法对一切情况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使作出了相应规定,也难免存在滞后性和不一致性,需要事后进行解释运用。许多法规范只能作出较为原则、概括、抽象的规定,设置一定的裁量权,允许行政主体及公务员应对实际情形作出“行政裁量”。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负有依据法规范执行公务的义务,而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法规范的规定不同的行为,更不得只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一方面须受法规范的羁束,另一方面须适应社会千变万化的复杂事态,在相关法规范不足之时,辅之以理以情,通过明确的标准规定,完善的操作规程,使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尽可能达至合理与必要。
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保留的原则和法律优位的原则,进行合法裁量,还应当采取适宜的措施,进行合理裁量,遵循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等一般法原则。行政主体及公务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追求合法、至善及有实效的行政目的,使兴利与避害得以兼容并顾,使裁量的行政事宜既符合法定程序又符合公平正义,这本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意。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今年10月召开,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以如此高的规格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法治在深化改革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视程度只增无减。”[80]这无疑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提供更好的机遇,为切实贯彻法治行政原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更加广阔的空间。推进依法行政,应当注重完善行政裁量权。
(2014年8月5日,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