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84]
◇张继恒[85]
一、引言
作为一种发端于欧陆法学的学术话语,“法教义学”在近十多年来被逐步地引入到中国法学研究之中,并受到了民法、刑法、宪法等学科中相当一部分学者的青睐和赞赏,由此还形成了“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等所谓的部门法教义学体系。与之相伴随,以批判和改善法教义学为基本指向的“社科法学”研究进路的出现以及法哲学与部门法哲学[86]思潮的兴起,则使得研究者们对“什么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法哲学等研究立场和进路的根本区别在哪里”等问题的理性思考成为了一种自觉。法教义学在这种自觉的思考过程中汲取学术营养并由此获得了新的内涵,即法教义学也需要运用哲学原理、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等来弥补其适用法律时所可能出现的空缺、自相矛盾、言不达义等常规缺陷。
传统法教义学与历史上的概念法学、注释法学一脉相承,它崇尚法条主义,主张认真对待实在法规范,强调体系与逻辑对于法之发展的重要性,是一种典型的“法内之法”。[87]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的目的在于向裁判者提供一套可供操作的理性评价标准,并坚持将该标准付诸于法律实践。这种对法教义学所作的初步理解,可视为是人们从法教义学对法之发展的积极方面进行认真思考的结果,特别是在传统民法、刑法等学科的语境下对法教义学之功用和价值加以正面认识的结果。但事实上,这也并非是法教义学的唯一路数。正如国内一些法教义学或部门法教义学的倡导者所指出的那样,走向现代化的法教义学是一个独立、开放的理论系统,它坚持教义、语词甚至是词典定义的进路,可并不排斥有关法律的法社会学、法政治学乃至法哲学等多学科研究的知识和成果。相反,在法教义学的范畴内,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且非理性为名,拒绝法哲学、法律理论以及社科法学等非教义学的思维方式,却是极为危险的。[88]
与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学研究中并无明确的法教义学之提倡,经济法学界虽有学者偶尔也论及与法教义学相关联的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对于未来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但这只是停留于方法论的层面,而不是要构建一个经济法的“部门法教义学”或“部门法解释学”学科或体系。[89]可是,随着法教义学化思潮的涌现,尤其是传统民法、刑法领域中部门法教义学理论的确立,经济法论者们不得不认真对待并深入思考法教义学对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如经济法要不要引入法教义学的理论话语?法教义学对经济法发展的意义何在?经济法是否要走向法教义学的立场?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看做是本文在中国法学研究进路日益多元化的当下,立足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对未来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所作的一种新思考、新探索。
二、作为方法论的法教义学——经济法上的观察
从既有研究来看,学术界对法教义学一词存在着多重的、多义的,甚至是混乱不清的认识和理解。应该说,这首先与“法律教义是德国特别制造的,没有可普遍化原则的法律教义学的传统概念”[90]有关。同时,作为一个舶来品,法教义学在中国的研究实践中还被赋予了其他一些内涵,如方法论的法教义学、内容或体系的法教义学等。此外,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法哲学、社科法学等范畴之间又是交织纠缠且紧密联系,其各自的内涵边界尚不够明晰,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法教义学概念及范畴的模糊性和复杂性。这些情况表明,我们对法教义学(包括部门法教义学)的认识似乎还停留在一般、原则、抽象的层面,对其所应具有的指导法之理论建构和制度实践的功用并不十分“有数”。
在经济法领域,法教义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词汇,倒是法解释学这个概念较为常见。上文提到的冯果、李昌庚等学者的研究,就蕴涵着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推广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的观点或论断。可问题是,如今的法解释学已经在国际学术语境中给自己重新定了位,它通过与德国法学的接轨而多称法教义学或规范法学,也有译为法律信条论,是以自身已经确定且无须再作任何检验的信条为前提,在“现有的情况下”或“现行有效的体系内”来思考问题的理论话语。[91]并且,经由多年发展的法教义学在今天也已经升级了,它不仅仅强调教义、信条或概念,对社会现实和法律实践后果的关注同样是其考量因素之一。从法解释学到法教义学,这不单是名号的变化,更是其内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由此出发的法教义学也不再是绝对的“法条主义”或“概念主义”的代名词,法律以外的知识和经验正在源源不断融入至其自身的体系和论证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关注的应该是法教义学,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法解释学。这已被近些年来国内外经济法教学和研究领域所出现的教义学化趋向所证明。
在经济法较为发达的德、日等国,包括经济法在内的部门法学甚至就被认为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贯穿于他们全部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之中。这一点可以从德国和日本的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著作或教材中看出。[92]具体表现为:一是注重经济法的含义研究,即主张从实在法规范出发去构建包含经济法的概念、性质特征、体系结构等内容在内的教义式的理论;二是重视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亚部门法的研究,即强调通过对现实经济法律规范的阐释和应用来实现经济法从纸上的法向实践中的法的转变。以德国为例,之所以会出现在部门法学研究中强调含义(法教义学)研究[93]的学术倾向,一定程度上与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最终必然导向法哲学,所以在其著作中更多的是如何实现司法中的正义,过多地强调对规范与事实关系之间的协调,对于司法实践中实际使用的方法却关照不够的客观事实有关。而这恰恰是近十多年来德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所要努力克服的。[94]
国内经济法研究中虽无明确的法教义学概念和理论的宣示,但法教义学的思维方式在经济法论者间实际上是存在的。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已经或正在走向一条关注具体制度,崇尚法条解释,信守概念与语词,强调体系与逻辑的实用主义道路。受其影响,经济法教材的内容也从过去较为注重学者个人观点的展示转至现今的强调“通说”、注重对现行法律条款的解释和应用上了。这里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李有根的研究。李有根在经济法研究中一贯强调实证方法的运用,即主张更多地关注现实,特别是关注司法案例、法律文本以及相关社会现象与社会事件等。他明确地指出,重视以案例研究、法条研究、社会调查等为表现形式的实证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运用,不仅应是理论上的呼吁,更应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实践。[95]在经济法总论领域,他主张从现行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入手,通过分析、归纳和总结,去认识和界定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如基于对我国经济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而把经济法主体表述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类的做法就是典型例证。[96]在经济法分论领域,他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亚部门法的研究也同样遵循着法条分析、案例研究等实证思路。有不少的研究成果可以证明这一点。[97]
第二个例子是金融法学研究。近些年,金融法学研究得到显著发展,无论是研究队伍的数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数量,都达到了历史的最高点,并一度成为经济法学界公认的最热门的研究领域之一。[98]其中,中青年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较为突出,如冯果、杨东、黎四奇、邢会强等人。从研究的主题上看,既有关于金融法的理念、价值、体系、结构和金融消费者概念等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也有涉及金融监管、金融规制、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具体制度方面的问题。[99]从研究的路径上看,对以上命题的讨论都是在立足金融学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境外的先进立法和经验并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而得出的。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注重从常规化的层面去塑造金融法的概念、范畴和体系,强调从规范性的视角来认识金融法的具体法律现象和制度。尽管具体论证中也会运用经验——实证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描述和分析,但实现知识的教义化和类型化却是其终极目的。一句话,我将之理解为是金融法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教义学化的现象和趋势,是经济法学界对作为经济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法迈向实践科学领域所进行的一次努力和尝试。
作为实践理性运用的一个重要领域,经济法贯穿概念、范畴或语词的标准化、系统化以及稳定性等一系列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经济法及经济法理论的可接受性与可适用性,从而助推形成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经济法主体、行为等范畴的提炼;反垄断法上公共利益、相关市场等概念的界定;预算法中预算的编制、预算法律责任的实现等,都要求我们不能仅仅只是停留于描述研究对象本身,更要为这些对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规范性、正确性的标准。而法教义学恰恰能够实现这一点,它的主要功用就在于建构稳定的库恩意义上的“常规科学”。[100]恰如韦伯所言,法教义学思想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形式理性,它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讲究通过预定规则加以适用而实现的法律秩序。[101]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的虚无使得它比任何部门法都渴望更多地“接近实践”,渴望建立一套在规范和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规范教义体系,并进而走向以关注现行法为核心的一般意义上的实践理性。在今天的学术环境中,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以及所谓的“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都为经济法实现这种转向提供了平台。正如上文所述,已有的一些努力和尝试正力图使经济法能够更好地面向实践,如强调概念、范畴或语词的规范化,在经济法领域开展法条研究和案例研究,或者推行社会调查等。
总之,以上针对经济法中的法教义学问题所作的观察表明,作为一种既提供教义学体系、又提供教义学方法的学问[102],法教义学对于面向实践的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而由于法教义学概念及范畴的模糊性和复杂性,经济法学界选择并采取了“抛开理论和体系、专注工具和方法”的研究策略。未来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密切关注法教义学的前沿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明确法教义学对于经济法发展的意义。
三、法教义学对经济法发展的意义
在法学方法论范畴内,法教义学表现为一种用以认识客体的合乎计划、理性的程序或路径,而由于“合乎计划”又往往意指“符合体系”这个特征,因而法教义学总是在体系范围内论证,并不触及现行有效的体系。即便是对实定法的批判,那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在现存体制下的内部批判,其终极目的仍在于“适用法律”,而非“发现法律”。[103]这种法教义学倾向在当下的经济法研究中体现得极其明显。但是,被这样理解的法教义学对正处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来说却并未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而且,哪怕是对于经济法领域内的局部变化来说,例如经济法理念的转变,或者经济法分论体系的重组,以上的法教义学观点也是难以对之施加有效影响的。
近些年来世界范围内经济法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一国之经济法体系的建构以及经济法学研究风格的塑造大多都与其各自的法传统、法观念和法文化等存有一定的关联,这同时还受到他们在特定时期特定背景下所实施的国家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影响。如德国具有深厚的法教义学传统、团体观念和秩序意识,并且又一直致力于推动欧洲经济法乃至世界经济法的一体化进程,因而其经济法学研究开始更多的转向强调概念范畴的教义化以及对经济组织、市场秩序等具体问题的研究。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和本土化特点,从而也要求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不应照抄照搬他国经济法,也不应在他国经济法的背后亦步亦趋,而应立足本国,走自主创新之路。[104]这启示我们,探寻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必须来源于其自身的经验,即便是将西方的法教义学范式应用至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那也应当是一种基于中国特色经济法学体系的“理论再造”。
如果期望法教义学对经济法的发展能够起到任何实质的推动作用,那么我们眼里就不能只有仅限于通过解释来寻求法条本意的教义学。况且,要真正保障法教义学所倡导的实在法规范的正确适用,对这种源自西方的理论范式在可能的范围内加以修正和改造则是首先要完成的事。时至今日,法教义学已经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对现行法规的解释设定了某种目标和原则,这种目标和原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具体到经济法上的例子如:以现行经济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主体为依据,为经济法主体类型的提炼设定“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并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理念突出经济法主体的法益目标[105];在经济法分论中,关于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具体适用应遵循“自由原则”和“伤害原则”,以控制该制度的适用所可能带来的价值风险[106];关于消费者内涵及外延的法律规定也扩展至包含金融消费者在内,但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以金融法的内在价值目标为指引。[107]等等。可问题是,在仅限于通过解释来完善实定法的情况下,法教义学取得的这些新进展仍无助于其自身批判功能的实现。这是因为,经济法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绝非是从对现行法的简单解释中直接获得的,而是在对内涵不清和内容欠缺的制定法进行无数次的补充和完善的过程中得以形成的。这种完善既包含对经济法规范背后之法理或哲理精神的揭示,也包括运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成果对经济法规范本身的正确适用所作的分析和拓展。当然,这种发展仍应以确保经济法更具有适用性或者能够更好地适用为首要目标。如果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法教义学则可能成为一种更具批判性,或更接近于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如此,法教义学要在经济法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那就应当在经济法法条内涵的补充和完善中进行另一种思考。这种思考应当符合理性,而且也与经济法的司法实践相吻合,同时还与经济法的理念、价值以及业已取得共识的经济法原则相适应。但有一点,这些理性思考的结果必须是能够再回到实定法上来。这是法教义学的教义性所决定的,经济法中法教义学的应用自然也应秉持。
基于这些思考,我们已清楚地看到法教义学如何能够真正地实现自身的批判性功能以及如何推动经济法的发展。法教义学自身的解释性功能并没有赋予其以上的批判性功能和推动性作用。只有拥有在逻辑上超越于实定法的概念和标准,这种功用才有可能产生。这就表明,经济法中法教义学的应用须尤为注重其学术开放性,要着力将有关法律的多学科研究的知识和成果纳入法教义学自身的话语系统,在不断地自我修改、完善和融合的过程中来影响经济法的发展。这里首先要提及的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哲学的知识和成果以及其如何改造“经济法教义学”并进而推动经济法等部门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由此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法哲学是否能够为法教义学提供某种超越于实定法的概念和标准?从本质上说,部门法哲学是一种以“真正法”为目标的学术话语和体系,“它意味着哲学语境中的部门法、法哲学体系中的部门法、部门法的哲理化发展以及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跨学科研究”。[108]具体到经济法语境下,部门法哲学是一个主张通过对经济法之存在基础进行哲学或法哲学思考并进而谋求形成若干超越于实定法的概念和范畴的过程。这种理性思考的意义在于,当制定法中的先验规定与人们基于对真正法的哲学或法哲学思考所表达出来的内容有矛盾和冲突时,我们应当反对法在“一般的实践理性”中随着实定法而发展。法教义学要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并不应该是在穷尽现行法秩序下所有意义解释的前提下才导入法哲学,而应在探求教义的过程中,尤其是对那些法概念体系根本无法解决的新规范的发现和引入问题,始终抱持一种“哲学化”的反思立场。经济法哲学就是一种主要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与经济法的其他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机结合的研究范式。[109]它一方面使经济法教义学所确立的教义获得了更为高深的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则借助这种基础而使这些经济法教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更具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种反思立场既确保了经济法教义的适用结果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且也使整个适用过程充满了由法哲学所引申出来的另一种特殊的理性。由此可见,超越经济法规范和实践而进行的部门法哲学层面的反思或者是跨学科的研究,是法教义学具有批判性以及对经济法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前提条件。只有建立在这种哲学性思考的基础之上,同时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经济法教义学才有可能对推动经济法的发展作出贡献。具体来说,以经济法哲学这种跨学科研究范式来改造经济法的部门法教义学并进而使之推动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学界应进行以下两个层面的研究工作:
第一,在经济法总论的教义学化研究中运用法哲学的理论和方法。一直以来,经济法总论研究总是在试图回答“经济法是什么”这一核心问题。[110]对此问题的回答由于事关法律事实与价值问题的讨论,因而必须超越实证而走向价值评判。[111]与法教义学、法社会学等科学所不同,法哲学是有关应然法、正当法的学说,它有能力超越现行体制,并进而分析现行法的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它所试图揭示的,正是诸如“什么是规则”“什么是法律”等这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112]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经济法是什么”这个问题是通过对经济法的存在基础进行分析而引出的,其分析的要点主要表现为“经济法为什么能够存在?存在的基础在哪里?该基础是什么?”等方面,其分析的路径集中指向于与其调整对象所密切关联的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行为一责任”构成了经济法之法律关系的全部的结构性特征。这就表明,实现经济法总论的教义学化,需要运用法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去解构和剖析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并进而形成以主体、行为、责任等要素为核心的一系列具有教义性的概念和范畴。如此之意义在于:将法哲学思想引入经济法总论的法教义学研究中,可以较好地区分经济法的本质问题与非本质问题的研究,从而使对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反思和批判始终贯穿于现行法范畴内的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现象——权利、权力、义务、职权、职责等概念或语词的阐释过程中,并最终促进经济法总论中各种教义性知识的正确适用与经济法理论的良性发展。
第二,以跨学科的方式和方法研讨经济法分论的教义学化问题。跨学科的研究方式是经济法与法哲学的实质融合,这种研究不是以法哲学为工具分析经济法的具体问题,而是直接面对经济法的哲学层面进行研讨,可以被称为“方法论意义上的经济法哲学”。经济法不是自足的,甚至整个的法律体系都不是自足的。[113]通过吸收有关经济法学的多学科研究的观点和理论,经济法分论中的很多规则或教义可以得到更为深入的分析。例如,在“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所引发的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上,虽然法律解释本身(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为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界定所提供的需求替代法)也能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但欲求将规则或教义的适用与案件的公平处理相关联,还需在考察互联网产业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模式作出必要的拓展或改变。当前,在经济法分论领域内的跨学科研究已经取得很多令人关注的进展,成为部门法哲学思想应用于经济法教义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生活消费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概念或制度,金融法中的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消费者等范畴,财税法上的财税公平正义、预算公开的法治化等理念都需要在超越经济法自身规范逻辑,在经济法哲学的高度和深度来加以分析和解构。将这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经济法哲学引入到经济法分论的教义学化研究中则意味着,应当充分利用法哲学、部门法哲学、经济法基础理论等法学理论,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人类学等交叉学科以及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社会学科的观点和理论,尤其是哲学所确立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对上述教义学命题予以深刻剖析。由于吸纳了法教义学之外的方法,这些教义、语词或者规则也将变得更加“实用”,同时更具价值性。
经济法教义学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国经济法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学术话语。但要真正发挥法教义学对于经济法发展的内在价值和作用,还是需要以现代哲学或法哲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综合利用经济法学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现行法体系的理性论证和讨论而达成并确立一系列具有教义性的共识。这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也是本文明确法教义学在经济法学领域中的应用以及对经济法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首要前提。
四、经济法要走向法教义学的立场吗?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日益增多,今日之经济法学正努力呈现出其实践化的一面。经济法教义学就是这一面向在经济法层面的体现,是经济法立基于实践立场去建构自身理论体系的尝试。在中国,既有的一些研究也已经反映出这种变化,如上文提及的在经济法领域开展作为方法论的法教义学或者法解释学研究。尽管目前还存在因“理论短缺”而阻碍了系统的经济法教义学的建构,但经由哲学或法哲学思想的全面改造而重新出发的经济法教义学理论体系对于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毋庸置疑。那么,这是不是就预示着,未来的中国经济法学将走向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的立场呢?如果不是,那又当通往何处?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目前,中国经济法学正处于发展和变革的关键时期,倡导理论化抑或实务化的各种学术主张都在不断地摸索和博弈之中,在不断地因时因势而寻求新的平衡当中。就法教义学研究进路而言,我们只是想提醒这样的事实:在法教义学的主要发源地——德国,法典化革命以后的法教义学在很大程度已经失去了影响,法教义学对推动部门法发展的意义正日渐衰弱。[114]如果这不是一时的假象,那么也许可以说,“认知上开放而规范上封闭”[115]的立场、“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116]的假定以及“立法者修改三个字眼,全部的法律藏书就变成了一堆废纸”[117]的事实导致了法教义学影响的削弱和无能为力。在法教义学中,虽然人们时常强调它对改进法律的实践作用,以及为理性改革提供可靠基础的现实意义,但就像所有的规范法律理论一样,它的理性是一种碎片化的理性。它的原理只需要被组织化、系统化和一般化到满足当前需要的程度,它对概念或语词的使用也是绝对实用主义的,并不需要带有任何对一般的一致意义的关注。在这种定位下,尽管法教义学理论也植根于抽象性的哲学思考,但因为这种思考只是体现出它对规则和规范的关注,而不是对现实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更为系统性的关注,因而法教义学会由于法律世界的急剧变迁而逐渐丧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此,当下一些英美学者也有类似的感触。如巴尔金对后现代宪政主义的研究表明,美国理论上见多识广的学院派宪法学问与美国法院中非常单调的宪法实践之间,存在一个显著并且也许是令人困扰的分离[118];科特瑞尔在讨论法律理论与法律职业主义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在任何直接的方式上,法律实践都不依靠规范法律理论。但就如其本身所主张的,法律理论通常发展并合理化了有关支撑和表达法律实践的法律概念”。[119]在当今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法律理论或方法层出不穷且变化迅速,学术性的体系和秩序被不断地、尽可能地创造和重新创造,以满足实践的需求。法教义学如果要维持它自己跻身于实践科学之林,那么它就必须超越教义化的方式,看到要发展一个对法律变迁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理解。但是,这还是法教义学吗?
我国的部门法学研究,尤其是刑法学和民法学,历来都主要采行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但是,部门法学的法教义学立场并不足够自觉。[120]除刑法学和民法学已形成相对系统的教义学理论体系以外,宪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等仍处于一种提倡或正在走向法教义学研究的道路上,至于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新兴法域中则基本无文涉及法教义学的问题。此外,由于过分尊崇法条及其法条适用之技术,而易于忽视对法条背后的那些根本性的部门法问题的探究,部门法教义学在司法实践中已遭遇重重困难。譬如,2007年发生的许霆案就暴露出了刑法教义学自身的局限性,由此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刑法学的信任危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对法教义学研究进路与方法的意义和价值我向来认可,因为这涉及如何对待传统理论的问题。同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它在理论、制度上又有着不同于传统法之处,这是经济法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经济法学研究既需要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同时也需要扬弃传统并实现自我超越。从总体上看,虽然仍有不同看法,但主张在哲学或法哲学的基础上展开对现代经济法学的研究是经济法学界较为一致的理论共识,即从哲学意义上的“政治国家(政府)——市民社会(市场)”二元结构出发去认识经济法[121],在认识的过程中将经济法的哲理基础与规范教义结合在一起。在这种路径下认知经济法就是试图将关于经济法现实的视角定位在更宏大的社会现实、经济现实以及政治现实的视角上,关于经济法的哲学性思考和特定的哲学化的经济法原理是该视角的核心部分。从经济法如何面对实践的角度上说,这是对经济法实践理性的一个理解和阐释。从经济法学如何完善自身体系并进而提升“外部形象”的层面上讲,这则可看做是对中国经济法学未来研究进路的一个预测和判断。毫无疑问,这一判断首先归因于以上对法教义学及部门法教义学之现实困境的考察。
其次,在所有的法律科学中,以“自给自足”著称的法教义学向来主张从法律文本和法律教义中求得发展和圆通,它要求与之相对应的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是持久稳定的、法律制度是尽可能健全的、甚至法律理论与方法也是相对成熟的,而这与中国经济法的实际并不吻合。综观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其间虽曾经历了若干次跨越式的发展,但从整体上看,学界对经济法理论及制度的探索仍处于基础性的跋涉阶段。今日之中国经济法学不仅欠缺有关法规范的解释技术与方法,而且欠缺维护和传承经济法之整体法律精神所必需的哲学或法哲学层面的思想和理论。以坚持实在法为前提,并对其进行体系化和解释为主的经济法教义学是为了修正“过于理论化的经济法”而提出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与经济法哲学或其他相关理论的距离,在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这仅仅是硬币的一面,经济法教义学强调了现行经济法规范在实证法框架内的重要意义,可却忽视了哲理化的经济法知识对于经济法实践的可能价值。经济法教义学追求经济法秩序的统一性,但这种统一依赖于经济法哲学对“经济法是什么”“其存在基础在哪里”等根本性命题的探索。具体来讲,经济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在于明确法律规范的部门经济法属性,揭示经济法规范背后的法理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法理联系,使人们对“某法律规范属于经济法”与“经济法因该法律规范而独立存在”成为一种共识。也就是说,经济法教义学试图创造统一的经济法秩序,将所有现行有效的经济法规范纳入一个紧密联系的部门经济法体系,而经济法哲学的任务则是为实现这种统一性提供基础性的法理保障,同时确保将该法理应用至经济法教义学思考的诸多成果中。从这一点上说,经济法哲学为经济法教义学提供了法理基础,没有经济法哲学,经济法教义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因此,中国经济法学首先应当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哲理化研究,至于经济法教义学体系或经济法其他理论体系的系统建构,则须待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已基本稳定、部门法理论和部门法制度也相对成熟后,方能得以全面考虑。[122]这是部门法学成长的规律,也是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走出困境、走向成熟所无法逾越的阶段。
最后,经济法哲学研究契合了当前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还从根本上深化了中国的经济法治实践。在今天,中国经济法学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学术研究丧失了生活世界的认知和指导作用。它既不能客观地描述和解释经济法“是什么”,也不能令人信服地指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在这一点上,虽然规范教义的经济法学为人们检验和衡量经济法规范的应用性与实践性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同时还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法制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若仅仅依赖规范法学或法教义学,则是与其独立地位极不相称的,并且此类研究成果对于完善经济法立法、健全经济法体系并进而实现经济法法治也只能起局部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将使中国经济法学难以摆脱浅显、理性不足、思想贫乏的现状,同时还会使混乱加剧、共识减少,并最终影响到经济法之实用功能的发挥。因此,在经济法被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部门之后,经济法学界可能需要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从一个更高深的层面上探讨经济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从而提升经济法的“外部形象”;二是如何找寻经济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从而夯实经济法的独立地位。[123]当前,经济法学界就正在回应这些能够使自身成为科学的现实关切,并进而促使主流学者对自身的视野和知识结构进行彻底的反思。在法教义学止步的地方,经济法哲学正踏步前行,并在宏大的研究系统中展开自己。它不仅是一种立基于哲学或法哲学的“深层理论”,而且也是一种开放的拓展理论。从经济法规范分析扩大到经济法存在基础的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任务、方法、视野和学科资源被推向了一个更广阔的领地,并开创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崭新局面。此外,经济法哲学研究与经济法的司法实践之间显然存在一些联系。经济法实践中使用的诸如干预、实质公平、社会整体利益、主体、责任、职权和职责、权利(力)和义务等概念或范畴,它们都蕴含着哲学的复杂性和宽泛的社会意义。通过对这些概念生存其中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文化情境的深度解析,经济法的司法实践将进入哲学或法哲学的灌木丛。由此可见,法教义学虽然对于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巩固经济法地位以及深化经济法实践效果的角度上说,走向系统的经济法哲学,才是根本的解决问题之道。
总之,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法教义学的理论和方法非常值得经济法去关注,但未来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却不宜走向法教义学的立场。这一结论建立在本文对法教义学之现实困境和既有经济法理论存在很大缺失的考察之上,同时也与我们对经济法哲学研究与中国经济法学之实际需求的契合程度的分析有关。在一个变化的法律世界中,特别是在经济法领域,法教义学所努力描绘的现代法律的统一性、结构性或自治性会不断遇到逐渐衍生的困难。而克服这些困难的最佳办法则是从部门法哲学的角度定义经济法,在定义的过程中将经济法的哲理化研究与制度实践有效衔接并相互贯通起来。
五、结语
法教义学是西方法学“一个十分可敬而且的确很有价值的人类知识领域”[124],它的存在有其制度和功用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因此,对于国内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这也是一个值得深刻关注和认真对待的研究领域。只是,在强调关注法教义学并继而思索“中国经济法学向何处去”时,研究者们需要对中国经济法学的现实以及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理想图景的建构进行一种系统而深刻的审思和考量。笔者的总体认识是:一方面,经济法学目前尚无能力贡献出一套为法学界所共同接受的知识体系,因而短期内难以促成共识;另一方面,法学界对经济法学仍多有抨击,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对整个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前沿课题缺乏追踪,对中国法学学术的“知识增量”殊少贡献。在这种腹背受敌的状况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使经济法学能够恰当地描述和解释中国的经济法现象,为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创新提供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持。进一步说,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理想图景的建构不是在遵循法律的专业路径——法教义学的基础上走向“单向度的规范法学”的立场,而应以探索“经济法是什么”为出发点通往哲理化之路。
当然,倡导经济法走向哲理化之路,并不是要排斥经济法的法教义学研究或者其他研究,也不是要否认经济法哲学与其他经济法知识共存的可能。笔者要说的是,就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现状而言,使经济法及经济法理论真正进入部门法哲学领域,才是当务之急。正如伽达默尔所言,“问题不是我们做什么,也不是我们应当做什么,而是什么东西超越我们的愿望和行动与我们一起发生”。[125]这种立场将使中国经济法学摆脱困境,并迎来一场新的自我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