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小企业会计概述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依法从事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得盈利,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随着社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小企业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力量和我国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一方面要生产出尽可能多而好的产品来满足市场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严密的经济计量和收支核算,取得尽可能多的盈利,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求胜。因此,小企业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等活动,必须有企业会计为其组织收支核算。
一、小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该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不同行业的划型标准不同,现举例如下。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上述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的规定,符合该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该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该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该准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