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美生活重在“过程”——兼与道德生活、宗教生活、科学生活作比较
如前所述,正是因为各种生活形态所追求的“价值”与“意义”有着显著的差异,所以才“值得”存在于斯世;也正是“价值”与“意义”使得它们在“时间性”上的呈现截然有别。
审美生活与道德生活、科学生活、宗教生活相比有极大的差异,因为其所寻求的快乐仅仅体现为某一审美生活的“过程”本身,此“过程”就是一个完全体现为“时间性”的“体验流”,在“时间性”的“过程”结束之后,“审美生活”本身就宣告结束;除此“过程”之外——因为“审美生活”一旦发生并实现就必然绝对地呈现为“时间性”的“过程”,就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目的,也就是说,“审美生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就在于这个“过程”“本身”;一旦完成,就已经实现了“审美生活”的“终极目的”;而且,在这个审美生活“过程”之中,主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绝对的“始终—指向”并在或者同在的关系,审美主体的快乐奠基于审美客体之上,它所追求的是绝对的、亲历亲为的体验“过程”;而且,这一仅仅体现为“过程”的“审美生活”所追求的永远是“独一无二”的快乐,因为不同的审美客体给审美主体所带来的快乐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即使是同一个审美对象,审美主体在不同时间或者时刻对其的感受,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审美主体是在“生活——之中”存在着的,任何一次需要与选择审美对象的“时机”——即“可能性”都是不一样的。从根本上说,这正是审美生活作为“价值”与“意义”在“时间性”中的体现。
归根结底,“审美生活”不仅仅是一个“过程性”的享受与愉悦,而且,这一“审美生活”的“过程性”还只能由特定的对象来奠基,也就是说,通过对《安娜·卡列尼娜》的阅读,我们所获得的是一种在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快乐,因为审美主体所指向的审美客体本身就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其“结构”——构成作品的所有“细节”与“部分”之间构成是固定的、不容变动的,所有的“细节”与“部分”都在作品的“整体”之中承担或者发挥其特定的作用与功能;如果“部分”与“因素”可以被变动、被更易或者可以独立地存在而不在作品的“整体”之中,那就意味着这个对象不是一个“好的对象”“美的对象”,也就意味着“审美生活”不可能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不高。
与“审美生活”重在“过程”相比,科学生活、道德生活与宗教生活虽然同样是一种“主客不分”的“过程”,科学家在进行科研活动的时候,一定是全神贯注地与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可须臾分离;道德生活中的主体的任何一个行为,都指向这个行为的他人、自然或者自身;宗教生活中的信徒,也总有一个所信仰的对象,也总要通过一系列的宗教信仰活动与体制来进行。但是以上三种生活形态,正是因为“价值”与“意义”取向与审美生活的差异,这个“过程”往往只是体现为“手段”,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意义”与“价值”在“过程”之外。
下面分而述之。
第一,就科学生活与审美生活的区别来看
人类生活如果侧重于寻求客观,就会导致科学。在科学活动中,科学家追求的是最终的对于客观对象的认知结果。尽管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科学家对于科学探索的热情、理想、想象、展望甚至梦想都会参与其中,但是在最终的科学研究的结果之中,却不允许出现任何科学家个性化的、主观化的人格色彩与因素,绝对忠实于客观世界与客观真理是科学家的职责,所得到的只是对客观规律的抽象认知,只是冷冰冰的绝对规律。正如海德格尔所说:“在理论性行为中,我定向于某个东西,但我并不(作为理论自我)向这个或者那个世界性的东西而生。”[3]也就是说,在这一主客不分的过程之中,科学家要始终保持其研究对象的客观性。
而审美生活却是一个持续兴发的直观生活过程,不像科学活动那样依靠抽象的概念与公式来进行简化与概括。如果说对于科学活动而言,世界的感性面貌显得过于芜杂或者无关紧要的话,那么对于审美生活而言却是恰恰相反,因为任何一个审美对象带给审美主体的快乐都是独一无二的,也都是不可替代的。对于审美主体来说,他所面对的任何一朵玫瑰花都是独一无二的,因为独特的感受奠基于独特的对象之上;一个人在看这一朵玫瑰所得到的快乐不同于他看其他任何玫瑰所得到的快乐,而且,一旦不再看这一朵玫瑰,那么,这个快乐的“过程”也就随之结束,因而,在这里不存在任何审美过程之外的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结果”可言。
第二,就宗教生活与审美生活的区别来看
人类生活如果侧重于寻求主观,就会导致宗教。在宗教活动中,人所面对的是与“神”的关系。宗教的核心是对超时间的、彼岸的绝对主观存在物的信仰。在信仰活动之中,只要能够保持对神与偶像的忠诚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信仰过程”只是通达“神”这一“结果”的“工具”与“手段”而已;对于宗教信仰来说,“神”作为“目的”只有“一个”——即绝对的“主观”,但是“手段”与“工具”就很多了,而且可以改动、互相替代,只要不影响到“目的”就可以了。而在审美生活中,就不存在这样一个永远居高临下的神与偶像,而且这个神与偶像只是属于永远不可能到来的“未来”“彼岸”或者“天国”,人所面对的只是一个让自己身心舒畅的对象。在审美生活中,特定的审美对象带来的是一种特定的、独一无二的快乐,如果对审美对象或其构成进行更改变动,就会在根本上破坏“审美生活”在“时间性过程”上的“构成”,最终导致“审美生活”的丧失。
钱锺书先生在《谈艺录》中,就曾针对“禅”与“诗”——即“宗教”与“文学”“文字”之间的关系作了精辟的总结:
第三,就道德生活与审美生活的差异来看
道德生活追求的是行为本身的善。对于道德行为的评价,所依据的是客观而普遍的伦理道德规范,因为道德生活主要是着眼于调整和规范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在人与之间的关系之中必然会出现“功利”的冲突,因而,它一定要建立和维护一套社会伦理、社会秩序、社会规范,避免在社会中出现人与人关系的失序、失范、失礼。
从道德生活的体验性来看,道德活动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倡导人们对善事亲力亲为,但是对恶的行为却绝对不会进行如此倡导,也就是说,道德规范是相对客观而普遍的,它不为任何个体的具体条件而动摇。道德同样最为注重的是最终的道德行为的善或恶或对善与恶的评价,既可以是直接的体验,也可以是间接的材料,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间接的,比如,我们在道德观念成长的过程中,家人、社会与学校就告诫我们:不能随地吐痰,不能盗窃,不能没钱就抢银行……。我们总不能把每一件坏事、恶事都体验之后,才树立起道德观念。但是对于审美生活来说,要想知道某一个作品是不是经典,一个风景是否值得游历,一个日用品是否好用,都必须亲力亲为地进行体验。
因而,审美生活的价值在于:“主客不分”的快乐“过程”的绵延与持存,而后三者则要求“主客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