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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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辩护思路的调整

陈瑞华    但也不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不论律师开庭前与被告人沟通得多好,因为距离开庭多少还有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假如个别官员、个别部门对被告人作出了不切实际的许诺,进行了威胁、利诱乃至欺骗,结果到了法庭上,被告人突然改变立场,与原先商定好的辩护思路相左,比如原来与律师商量好,配合律师作无罪辩护,结果在法庭上突然认罪了,或者原来商量好作有罪辩护,现在又突然不认罪了。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往往是在法庭讯问被告人的时候才会发现。而此时,以被告人立场改变并与自己辩护思路相左为由申请法庭休庭又非常困难。此时律师一般会有两种做法:第一,顺着他改变的思路进行辩护;第二,个别律师会坚持独立辩护人的立场,继续按自己原有的辩护思路展开辩护,而不顾被告人的意志。

田文昌    违背被告人的意志而按着自己的观点辩护是不对的,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有三种选择:第一,最好能够申请法庭休庭,与被告人协商解决;第二,如果不能休庭的话,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之下,适当的迁就被告人,对自己的辩护思路进行调整;第三,如果实在迁就、调整不了,就只有放弃了,选择退出辩护,没有其他的办法。

陈瑞华    放弃辩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罢庭,您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田文昌    退出辩护与罢庭还不是一回事,退出辩护所指的是在与被告人实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关系,拒绝辩护。罢庭则往往是在与法庭有冲突的时候发生的。有一次因为罢庭,差点把我抓起来。这是发生在石家庄的一个案子,庭审的时候,还在法庭调查阶段,具体辩护观点还没有提出,由于控辩双方在质证中争议较大,法官就压制律师。11个律师都不让讲话,只要一举手,就不许发言,再举手,还不允许,只要律师请求发言法庭就会粗暴地制止,非常霸道。后来,我实在忍无可忍了,在法官又制止了其他的律师好几次发言申请后,我连续举手三次,每次都不允许发言。而且态度十分粗暴。最后我用很严肃但又很平静的语气说:“鉴于法庭一再剥夺辩护人的发言权,辩护活动已经失去意义,辩护人选择退庭。”话音一落,审判长就厉声说:“法警,把辩护人给我带出去。”十几个人就立即冲了上来。这个法庭是在一个大礼堂开的,有台阶,要抓我他们必须得先上台阶,这个时候我就站在那儿,非常镇静地指着审判长,义正词严地说:“在这种情况下,退庭是律师的权利,你要是敢对你的行为的后果负责,可以把我铐起来。”说完我就把双手伸出来了。当时那些人都凝固了,站在那儿,进也不是,退也不是,整个法庭也沉寂了,审判长也不知所措了,一句话都说不出来。最后还是我打破了沉默,我说是我自己走,还是你把我拷走?你来决定。没人说话,过一会儿后,我自己主动退庭。这时,10个律师跟着我排成一行,全都走出去了。我们离开法庭后,全体律师准备联名给全国律协写个材料反映情况,还没开始动笔,最高人民法院一位领导的电话就打了过来,原来是法院恶人先告状,扬言要以扰乱法庭秩序罪把我抓起来。我也很生气,对这位领导说:“您放心,我没有问题,我什么都不用说,既然事情闹大了,就看庭审录像吧,如果11个律师中有任何一个人说错任何一句话,我都会承担全部责任。”

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三个部门的有关领导一起观看庭审录像,虽然提交录像时他们做了一些手脚,把法官恶劣的表现删除了,但尽管如此,也没有找到律师的毛病,只好不了了之。后来石家庄中院因为这件事而受到了批评,但还是有人对律师的退庭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律师似乎无权退庭。

陈瑞华    律师有权退庭,退一步说,你们当时也只是申请退庭。

田文昌    对。重要的是律师退庭影响的是被告的利益,只有被告可以投诉律师,法庭有什么理由指责律师对不对呢?在法庭违法审判的前提下,律师到底有没有权利退庭?既然不让律师讲话,那么律师参加庭审还有什么意义?为什么不能退庭呢?这个问题将来要作为一个专题加以研究。

陈瑞华    我们围绕死刑辩护的项目做调研时,发现很多知名律师对这种情况都有一种较为成型的做法。第一,被告人突然翻供、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时候应当建议休庭,与被告人充分协商,重新协调辩护的立场、辩护的思路。第二,如果经过协调观点仍然不一致,我个人认为,应以被告人的选择为准。我刚才讲了,律师要“画地图”,把各种辩护策略选择的可能后果都指出来,让被告人选择。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或者是认罪,律师面临一种风险:如果愿意坚持辩护,就要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如果接受不了被告人的选择,又不能容忍被被告人牵着鼻子走,就要主动解除委托关系,同时向法庭申请休庭,但不能因为自己解除委托关系而损害被告人的利益。恰当的做法是申请休庭,给被告人重新聘请律师的机会。当然这个时候要向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说明事情的后果。最坏的结果无非两种:第一种,与被告人观点不一致,和被告人各自坚持自己的立场,或者两名律师之间的观点不一致,也各自坚持自己的立场,从而造成辩护效果自相抵消的情况;第二种就是辩护结束后,被告人投诉律师。为了避免这两种最坏的结果,一方面要充分的协商,以协调双方辩护的立场,协商不成就解除代理关系。另一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在当初签订委托协议的时候,应该在合同里面写明辩护观点不一致时应以谁的意见为准?律师什么时候退出,什么时候介入,要不要服从委托人,这都要有约定条款。事先的协议能避免和解决很多不必要的争端。

田文昌    瑞华教授对这个问题的整理很系统,也很有道理。

陈瑞华    案件在一审开庭审判过程中,需要对开庭前形成的辩护思路进行调整的情况多不多?

田文昌    经常会有。所以我们的辩护不能先入为主,案件客观事实已经形成,不会发生变化,但你掌握的证据有可能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新的证据可能向有利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向不利的方向发展。所以,辩护思路不仅要逐步形成,而且很可能要逐步调整,甚至可能会发生重大的转变,这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在法庭上宣读开庭前事先写好的辩护词的做法很容易流于形式,是不可取的。

陈瑞华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现在有相当多的律师开庭前要么通过自己,要么通过自己的助理起草一份完整的、书面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进行宣读。这种辩护方式有时可能是不可取的。

田文昌    这是一种比较低级的做法,当然,这其中也有能力的问题。过去在纠问式的庭审方式中基本都是这样做的,因为庭审流于形式,在现在的庭审模式下,我们主张不能当庭宣读庭前准备好的辩护词。但是有时候法院庭审一结束就向律师要书面辩护词,要是提交不上来,就指责律师不负责任。我认为,庭前形成完整的书面辩护词是不对的,顶多准备一个初稿、一个提纲,然后随着庭审的发展,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形成最终的辩护意见。我本人都是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现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在庭后再整理辩护词。只是,在庭审之前一般会有一个初步的辩护提纲。在目前阶段,这样做的律师也许并不多,但还是应当向这个方面努力。

陈瑞华    如果当庭调整辩护思路,就意味着:第一,律师对这个案件应该有充分的了解;第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第三,还得有一种开放的心态,辩护思路不一定是最终的,尤其像您刚才说的,法庭上证据会发生临时的变化。

田文昌    大部分情况下不会有这种情况,但是偶尔还是会遇到的,因此必须考虑在内。按理说,控方不应当进行证据突袭,但在实践中经常有这么做的。那么,遇到控方证据突袭怎么办?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对于有些不太重要的证据,不痛不痒的证据,当庭可以反驳的,可以当庭予以质证,或者要求休庭一会儿,研究后予以质证;第二,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必须要求休庭,庭下核实以后再开庭质证。

与此相对应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辩方可不可以也进行证据突袭?我认为可以,因为刑诉法有明确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当中被告方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就像辩方证据合法性的道理一样,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怎么不能随时在法庭上出现呢?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在国外法庭上,经常突然闯进一个证人证明被告人无罪。所以,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时候,不存在证据突袭的问题。控方认为自己的指控证据已经充分、到位了,才能够提起公诉,这是控方起码的责任。如果出现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说明这是指控的失误,这种指控就不能成立。

陈瑞华    律师提出新证据,特别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新证据,是他的合法权利。但是我也认为,这种新证据突然出现之后,控方辩方都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防御准备,法庭应当宣布休庭,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对一个突然出现的证据进行当庭反驳。双方在这一点上应该是平等的。

田文昌    当然,宣布休庭让一方做准备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法庭没有理由对被告方突然出现的证据拒绝接受。现实中,我不止一次遇到过这种情况:法官甚至要求开庭三天之前必须提交证据,过时则拒收。将刑事诉讼程序混同于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