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开庭前与被告人的沟通与协商

陈瑞华    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之前,律师的思路已经形成了,在不久的将来就要开庭,但是任何律师都不希望在法庭上当事人和自己的辩护立场相互矛盾,这种矛盾必然导致辩护效果互相抵消。所以,律师往往会向当事人尽可能地说明自己的辩护观点,让其接受,进而让他在法庭上能与自己的辩护观点相互补充、协调,力求达到一致。在开庭前与被告人沟通协商的问题,有人也称之为“开庭前的辅导”,这是律师必做的基本功,其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了解被告人的证据,为自己辩护思路最后形成提供参考;第二,最关键的是协调双方的辩护立场;第三,就是说服被告人,配合自己的辩护立场。我们的律师犹如一名导演,让自己的被告人配合自己作某种辩护,说服他放弃他原来跟自己不一致的辩护思路。其目的是让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与律师形成的辩护思路协调一致。

田文昌    这个问题不仅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必须做的,否则律师就没法进行有效辩护。前段时间去美国考察的时候,我发现,美国律师协会的律师职业操守里明确规定,律师在开庭前必须与当事人沟通,要向他解释法律,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导,有时甚至还要模拟演练开庭的过程,告诉他开庭时怎么和律师配合。而且国外开庭时当事人是和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的,开庭的时候可以随时商量,随时沟通。而中国的法庭,律师离被告太远,一旦开庭,根本无法及时沟通,连讲话都受到限制,甚至在休庭期间与被告说话,也不被允许。这种位置安排决定了开庭前辅导的意义更为重要。我在加拿大曾经观摩过一次庭审,由于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本人没有到法庭上来,法庭上只有控辩审三方,每个人面前有一个电脑屏幕,被告人在羁押场所通过视频参加庭审。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有问题要和律师商量,理由是有些话不知道怎么向法庭陈述。法庭立即休庭,律师在法庭的角落设立的一个电话亭里和被告人私下通话,这个电话亭,是密闭隔音的,完毕后再回来继续开庭,检察官和法官就在旁边等着。

陈瑞华    正是因为我国法庭上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沟通无法进行,才更加凸显了庭前沟通的重要性。

田文昌    实际上我们现在也是这样做的,每次开庭前都要去会见被告人。庭前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至少要向当事人讲解开庭的整个程序,让他们知道每个程序的重点,被告人在法庭上应当如何回答一些问题,与他沟通整个辩护思路。律师的想法一定要取得被告人的认可和配合,以避免在庭审时发生分歧甚至冲突,这都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但是,不能不承认,现实中就有律师因为这样做而遭到质疑,甚至受到追究。

陈瑞华    开庭前的会见也会充满风险,但我们认为,至少以下几个行动,律师在开庭前和被告人会见的时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第一,向被告人说明自己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甚至将辩护词交给他阅读,都没有任何问题。原因很简单,律师为被告人作辩护,被告人作为委托人,当然有权利了解辩护人在法庭上用什么方式来做辩护,这是没问题的。第二,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就有关证据和案件细节向他核实,也是没问题的,因为被告人毕竟是了解案情的人,向当事人核实也是为了印证、形成、修正、弥补自己的辩护思路的不足。第三,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还可以向被告人询问他即将在法庭上作出的选择,是要作有罪供述,还是选择无罪辩解?如果被告人准备翻供,还要问清楚翻供的原因。第四,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向被告人告知有关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有人形象地比喻,律师和被告人的谈话有点“画地图”的味道。律师把各种辩护策略以及每一种策略的优劣得失和法律后果都告诉被告人,同时要论证自己为什么选择某一辩护思路而不是其他。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律师没有必要帮助被告人选择某一辩护策略,这是非常危险的。律师只需要画清地图,说明自己选择某条道路的理由,并告知被告人的各种选择的后果即可。谈到这里,我想了解,在形成辩护思路的过程中律师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可有的被告人固执己见,就是不愿接受律师的观点,这个时候应该如何处理?

田文昌    按照律师的职责,只能尽力去说服被告人。遇见特别极端的情况,以至于没有办法沟通或者冲突非常大的,律师只有选择拒绝辩护。当然,这是最无奈的一种做法。比较常见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双方之间只存在小的分歧,律师可以通过解释说服当事人,一般都可以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