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邻国对“九段线”的默认
有必要强调,无论“九段线”涵盖什么权利,就其如今的形态而言,其有效性存在着国际法上的依据,因为1948年“九段线”公布之后,在此后长达6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邻国曾以任何形式抗议过;直到2010年,这一情形才发生变化(31)。
事实上,1948年“九段线”是以国家行为的方式出现的:上述1948年地图反映的是主权国家的意图,这一点在国际司法程序中是最重要的(32)。此后中国发行出版的一系列地图具有一致性,构成对于其他国家的警示。因为如果任何其他国家(如菲律宾)真的对“九段线”及其后果感兴趣,该国应当留意中国自出版1948年地图之后的相关行为(33);否则,问题就会产生:菲律宾在1948年至2011年期间保持沉默是否已经构成禁止反言,即不得再对“九段线”提出异议。
这一情形可与一个先例形成对比。在英国诉挪威的“渔业案”中,考虑到大约60年的沉默与不作为后,国际法院认定英国政府不得再对挪威的直线基线制度提出抗议(34)。作为南海沿海国,菲律宾不可能没有留意到中国官方的地图从1948年起就标明了“九段线”。当“九段线”在中国之后发行的地图中反复出现时,如果菲律宾真的关心与“九段线”相关的权利,可以有多次机会反映,尤其是在《公约》缔结之前。这个看法对于包括越南在内的其他邻国同样适用。尽管中国直到2009年对马来西亚和越南向大陆架疆界委员会提交的联合划界案提出抗议时,才对“九段线”进行了解释(35),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构成邻国沉默和不作为的借口。
上述的事实刚好满足了联合国秘书处在关于历史性水域备忘录中提出的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的一般条件(36)。
然而,这份文件是否反映了习惯法尚不确定;秘书处在其中就谨慎提到:
“上面讨论的与‘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相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似乎证实了若干结论,倘若认识到其中一些必定是非常初步性的结论,与其说它们是在对问题进行详尽调查后得出的,不如说它们仅仅提供了讨论的基础而已。(37)”
如果确实如此,关于历史性水域的法律状态仍尚无定论。这份1962年的研究文件具有重要意义,但依然需要依据之后的国家实践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