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权制改革:现实表达与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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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论证

近年来,国内关于农村土地问题之各级各类课题、专著、论文、调研报告可谓汗牛充栋、层出不穷,学界各类学术观点亦新意迭出、渐趋多元。法学界、社会学界、经济学界,或援引传统惯行旧例,借古喻今,或广抉西方价值制度,力主移植;或指陈现行立法固弊流习,冀求维新,或夸大现行制度之公平价值,抱残守缺,遵循旧制。众多研究成果中,不难见学者们对农村土地问题的严重关注以及对农民阶层的深切人文关怀。

本课题拟以土地权利为中心,以效率与公平二者之关系为目标,论证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在中国未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进程中的重要意义,探明农村土地股份制对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重心地位。

现行农村土地立法的价值基点是公平而非效率,故而,在“平均地权”政治理念的驱动下,实现了对传统土地集体经营的历史性改造,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短时期内使农业经济获得了大幅度提升。但不可否认,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实则是对传统小农经济的全面回归。而小农经济的天然缺陷必然导致土地效益的萎缩,加上农村土地权属关系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农村地权结构趋于封闭,滞碍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进程。同时,人多地少的资源稀缺更进一步限制了中国农业的发展。概括而论,追求公平的高度分散的地权结构、土地零细化经营模式与地力资源的缺乏共同促成了中国农业经济的落后与中国农民的贫困。土地资源稀缺与低效率经营难以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唯一可行的路径是从地权结构方面寻求突破口,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经济科技生产力水平,促进农村的产业化发展以及劳动力的自由转移,激发土地使用人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实现土地效益,借此解决农村、农民的贫困问题,缓解现有社会矛盾,消弭潜在的社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