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制度研究:以美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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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的成本收益分析问题,在我国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席涛、汪全胜、蒋红珍等很少几个学者有所关注,但是只停留在对美国、欧盟和世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制度笼统介绍阶段、对立法后评估框架设定的探讨阶段。在这其中对于美国的制度关注相对较多,但是也只涉及美国行政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源流、适用范围、适用流程、操作机构等几个问题,对处于行政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核心的成本以及收益的计算、计算时折现率的设定、替代方案的选择、成本收益分析适用的程序监督、司法审查的强度等更为深入一些的问题鲜有介绍。另外对于国外学术界对于行政立法中成本收益分析制度的更为深入的探讨,诸如成本收益分析应用的道德反思、在整个福利经济学发展脉络之下的定位、成本收益分析的应用与规制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调解、成本收益分析的真实意义、成本收益分析在整个规制分析中的应占权重等,国内学界几乎没有触及。国内的研究状况与我国的立法导向型研究范式有很大关系,国家虽然有意在推动行政立法中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应用,但是力度有限,学术研究没有实践支撑自然难以深入。

在美国,行政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制度的探讨持续四十多年,学术研究上可谓蔚为大观。单纯从学术产出上,在Science,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Duke Law Journal,Harvard Law Review等美国顶尖的期刊上,每年都会有若干篇文章探讨规制影响分析问题;此外产生了一大批成果卓著、享誉世界的专攻规制成本收益分析的学术大家,如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马修·艾德勒(Matthew D.Adlert)、艾瑞克·波斯纳(Eric A.Posner)、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罗伯特·哈恩(Robert W.Hahn)等;在美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中还产生了政府规制学派(government regulation scholarship),其中专门有一部分人以研究成本收益分析见长。对于行政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在美国的发展也可谓吊诡,学术探讨与实践发展一直背道而驰:学术上,对于成本收益分析的赞誉之声远没有批评多,八十年代的时候曾发出过一点赞同之声,但是随后便招致更多、更广泛的批评;而在政府操作上,七十年代便通过总统行政命令将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行政立法的做法做了常态化规定,此后应用程度愈发深入、分析技术愈发老练,2008年,作为学术上“非主流”的、支持成本收益分析的学者凯斯·桑斯坦出任OIRA行政主管标志着政府操作趋向更深入的成本收益分析的一个顶峰。纵观现在美国的学术界,对于行政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大致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应不应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控制行政立法行为,如果应该那么事前还是事后比较合适;第二,成本收益分析是否应该应用于独立管制机构;第三,施职成本收益分析的OIRA办公室的透明性问题;第四,应该多大程度上将成本收益分析纳入司法审查;第五,成本收益分析的实效问题,如何进行有意义的同行评议;第六,计算成本和收益时如何确定折现率等。可见,在美国对行政立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的探讨已经非常深入,当然研究的这些问题都来源于丰富的实践,回过头也指导实践。